段某复议市场监督管理局不立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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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鹿政行复〔2022〕32号
申请人:段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5月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其发现鹿泉区法院在(2020)冀0110民初2850号一案中有行政事业性违法乱收费,本案健康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九百九十条属于人格权,总标的191329元,应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二)款人格权收1056-1456元,违法单位依靠行业霸权,收取了2063元,高于法定最高标准,依据《办法》54条、《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查处乱收费,并依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奖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不立案决定,且未对申请人要求举报奖励一事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包庇法院乱收费。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举报的事项并非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