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行复〔2022〕4号
申请人:杨XX 。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告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2月2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在淘宝店铺购买饼干,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在网页中宣传无盐字样,本人通过百度中查询得知该商品饼干营养成分表中的钠不符合无盐的标准,请求被申请人按照投诉举报进行处理。2022年1月27日作出答复,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提供的材料中包含被投诉举报人淘宝网页中的宣传,足以证明其虚假宣传的行为,被申请人未发现任何涉及虚假宣传的产品资料,说明被申请人未对本人提供的证据核实。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收到申请人在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根据举报单的内容,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7日对石家庄市XX商贸有限公司的淘宝网“XX母婴”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被举报淘宝网中产品已下架,经申请人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检查销售记录,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1月2日自石家庄XXX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天然世家”牌儿童米饼24盒,网络成交16单共18盒,剩余6盒因包装破损已销毁,销售过程中在网页中标注“天然世家无糖无盐梨汁米饼宝宝磨牙饼干三种口味包邮”,该商品已于2022年1月10日下架停止销售,售出的18盒产品至今没有消费者反应食用后产生不良反应,由于该商品销售时间短、量小、无危害后果,且已下架停止销售,同时石家庄市XX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建议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将检查结果于2022年1月27日在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对举报人进行回复。
经查,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6日网购“XX母婴”网店“天然世家无糖无盐梨汁米饼”1盒,认为该商品营养成分表中的钠不符合无盐的标准,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2022年1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核查,并依据核查结果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