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行复﹝2022﹞3号
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以书面反馈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结果的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2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以书面反馈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结果违法。
申请人称,因维权救济需要,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以挂号信(XA10433183644)方式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XX食品总部基地有限公司生产的“苏式椒盐月饼”不符合规定。但是被申请人一直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举报函》进行答复违法的事实不存在。首先,申请人提交的邮寄送达凭证没有显示收件人系被申请人的收发室人员。其次,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邮寄送达的要求对XX食品总部基地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申请文件。经调查XA10433183644信件我局没有收到,同时电话询问鹿泉邮政公司派件员卢XX,派件员卢XX表示,其不是北斗路片区的派件员,从未向位于鹿泉区北斗路75号的被申请人送过相关信件。使用谷歌浏览器登录查询邮政官网,该信件派送地图路径明确清晰,显示信件的收件位置未在被申请人位置(鹿泉区北斗路75号),且偏离较远。因此复议申请人的XA10433183644信件并未送达至被申请人处(鹿泉区北斗路75号),被申请人未及时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函》进行答复不违法。
2022年2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案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到XX食品总部基地有限公司就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XX食品总部基地有限公司以食品名称“苏式椒盐月饼”强调称有“椒盐”,但涉案产品的配料表中并没有“椒盐”一事进行了检查,检查了成品库和留样库均未发现2021年8月13日生产的“苏式椒盐月饼”,此款月饼的保质期是80天,执法人员检查时是2022年了,远远超过了保质期,现场XX食品总部基地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执法人员递交“苏式椒盐月饼”产品标识问题说明。经过核实,苏式椒盐月饼是产品名称,标签中有明确标识,没有特别强调 “椒盐”,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苏式椒盐月饼”是真实属性的食品名称,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十九、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搜狗百科中苏式月饼也有椒盐的分类,可见苏式椒盐月饼是人们喜闻乐见的传统产品并不是创新、奇特名称,也不会使人引起误解。因此XX食品总部基地有限公司生产的“苏式椒盐月饼”产品名称符合标准要求,且经第三方检测公司检验合格。
经查,2021年10月15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邮件号:XA10433183644)向被申请人邮寄信件。根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的邮件投递记录显示,日期“2021-10-15 14:06”、内容“湛江市,【中山二路邮政所】收寄”,日期“2021-10-18 14:05”、内容“石家庄市,已签收,收发室,投递员:卢立坤,电话:19932882971”。该邮件位置跟踪腾讯地图显示,其签收位置未在被申请人所在位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查询邮件号码为XA10433183644的查询记录,该记录未注明邮件签收单位及具体签收人员信息,且邮件跟踪腾讯地图显示,该邮件签收位置亦未在被申请人所在位置,因此以上信息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实际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