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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复议决定
2022-08-04   来源:  浏览次数:1 打印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行复﹝202231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4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20225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作出的关于鹿泉区XX食品店的举报编号:1130110002022021759839618的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1月11日在淘宝平台店铺“XX休闲食品店”支付12.86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本特利鸡蛋芝士华夫饼蛋糕点心”华夫饼-本特利芝士华夫-1斤-1份,查询是公司“鹿泉区XX休闲食品店”开设的。申请人收货后发现实物产品标识存在虚假或误导消费者问题,无合格证、无生产商联系方式,违反了GB7718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包装污染食品等诸多问题。2022年2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网络平台举报鹿泉区XX休闲食品店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商品。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通过平台作出不立案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问题没有进行全面流程合法的调查核实,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告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举报中提到的无合格证未进行回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做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8日收到龙XX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网络平台的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鹿泉区XX休闲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经营者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有“本特利芝士华夫糕点”2箱,箱内有出厂合格证(标签),被举报人现场可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复印件、供货票据、成品检验报告,并建立了进货台账现场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同批次商品,经查,经营者于2022年1月14日共进购举报人同批次“本特利芝士华夫”2箱,现已全部销售。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成品检验报告,编号:2021120806,执行标准(GB/T20977)。以上事实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供货票据、成品检验报告、进货台账等在卷佐证。依据上述调查结果,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并于2022年2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网络平台对举报人予以回复。二、关于申请人提到的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问题,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经营者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规定的查验义务。三、关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中提到的无合格证这一线索未进行回复的问题,被申请人调查发现经营者经营的“本特利芝士华夫糕点”有合格证,并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网络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已依法履行了监督检查职责,并且调查处理过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经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其于2021年1月11日在淘宝平台店铺“XX休闲食品店”支付12.86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本特利鸡蛋芝士华夫饼蛋糕点心”华夫饼-本特利芝士华夫-1斤-1份,查询是“鹿泉区XX休闲食品店”开设的,订单编号:2406360672520284101,申请人收货实物产品标识存在虚假或误导消费者问题,无合格证、无生产商联系方式、违反了GB7718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问题、包装污染食品等诸多问题,请求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对该商家的产品进行调查,要求商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提供申请人购买本批次的《GB/T20977-2007糕点通则》6.4.1出厂检测报告、6.4.2型式试验报告等法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等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2022年2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理由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向商家了解情况,经了解,该产品有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当事人举报内容不实,不予受理。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进行核查后,依据核查结果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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