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复议区市监局
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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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鹿政行复〔2021〕109号
申请人:周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销于2021年9月10日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作出的举报编号为xx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8月3日,在拼多多平台商铺“xx商贸”购买“天然野生特级免洗枸杞”一份,发现问题,于2021年8月23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1年9月10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告知书,得知结案。
经查,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2021年9月10日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作出的举报编号为xx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于2021年11月21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单号:XA32839224834)向本机关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