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行复〔2021〕77号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人民政府,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石铜路649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镇长。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11月26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人的事项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7月13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改正2019年7月份的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申请人通过2021年6月9日石家庄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查询平台得知:“x村粮补发放问题:市民你好,现将你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一、调查情况:我镇人员已经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二、办理结果:2019年7月,x村为落实上级部门开展的侵吞、侵占农村集体资产问题及合同清理专项行动,召开全村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就“两侵”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对该村家庭方式承包以外剩余土地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清理,认定大、小棚菜地属于拖欠承包费需要清理的合同,通过以上调查和相关证据,大、小棚菜地由于长时间拖欠承包费不符合相关规定;三、承办单位:铜冶镇政府;四、联系电话:xx。”第三人开村民会议以人民法院认定的非民事行为《催款通知书》为依据,第三人以申请人与村民委员会在1994年双方同意作废的经济田合同要求申请人补交土地承包费,不予上报粮食补贴,该补交土地承包费的行为已经走完了法律诉讼,第三人下达的《催款通知书》已经由鹿泉区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行为,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无经济合同债权、债务民事合同行为,村民委员会依据无民事行为的《催款通知书》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会议表决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第三人至今未向申请人公开拖欠土地承包费台账及债权、债务证据。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通过石家庄市12345服务便民热线受理结果查询:xx发放粮食补贴问题。回复单位:为鹿泉区人民政府,你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一、调查情况是:与相关部门沟通情况督促尽快发放;二、承办单位:铜冶镇政府;三、联系电话:82237230。”2016年6月17日xx村民委员会由主持人xx、记录人xx,会议议题:粮食补贴一事,玉米、小麦、谷子、土豆,只要种植按计税面积补。申请人种植的农业税计税玉米、小麦面积第三人至今不予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而该《告知书》表述“你若认为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该项决议不适当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可请求村民会议撤销或者变更,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侵害合法权益,应由镇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责令第三人依法改正,而非申请人请求撤销或者变更。经过人民法院认定,催款通知书是单方面的告知行为,对申请人不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催款通知书》不具有民事行为,申请人不拖欠土地承包费,被申请人通过12345答复申请人已经沟通相关部门尽快发放粮食补贴,纠正第三人不予上报粮食补贴面积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2021年7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责令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xx村村民委员会限期改正2019年7月份的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经与申请人核实其所称的2019年7月份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为2019年7月13日村委会召开的村民会议记录中表决通过的第五项议程。经调查,该项议程是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两侵清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整改意见及实施方案进行的表决,是对本村集体财产大小棚菜地补缴承包费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事项实施管理进行的表决。主要内容为“大小棚菜承包地,从2003年按原合同30元/年.亩补缴到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之后重新签订合同,按每亩每年30元,到2023年9月份”。该会议记录表决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事项,是本村村民实行自治,应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事项。经到会村民代表举手表决,以57.6%的通过率通过了该项决议。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并送达了《告知书》,告知其若认为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该项决议不适当,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请求村民会议撤销或者变更,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认为鹿泉区铜冶镇xx村委会以1993年大小棚菜地作废的承包合同,每亩30元,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要求申请人补交土地承包费,并向申请人下发催款通知书,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被申请人责令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xx村村民委员会限期改正2019年7月份的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2021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与你核实,你所称的2019年7月份的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是指2019年7月13日由时任副书记xx在村二楼会议室主持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中表决通过的第五项议程。该项议程为‘对两侵清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整改意见及实施方案’。其中实施方案第一项内容‘大小棚菜承包地,从2003年按原合同30元/年.亩补缴到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之后重新签订合同,按每亩每年30元,到2023年9月份’。经到会村民代表举手表决,表决结果为19票同意,3票不同意,11票弃权,以57.6%的通过率通过了该项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责令鹿泉区铜冶镇xx村委会限期改正2019年7月份的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