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管理 事项 |
牵头部门 |
涉及部门 |
备注 |
1 |
小作坊登记证许可、小餐饮登记证许可、小摊点备案卡许可 |
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2 |
营业性演出管理 |
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鹿泉区行政审批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
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鹿泉区消防救援大队、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鹿泉区行政审批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4 |
娱乐场所管理 |
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鹿泉区消防救援大队、鹿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鹿泉区行政审批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5 |
印刷出版发行行业管理 |
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鹿泉区新闻出版(版权)局、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鹿泉区行政审批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6 |
电影行业管理 |
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鹿泉区新闻出版(版权)局、鹿泉区行政审批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7 |
文物安全保护管理 |
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鹿泉分局、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鹿泉区气象局、鹿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鹿泉区行政审批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8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
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鹿泉区行政审批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9 |
旅游市场秩序管理 |
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鹿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鹿泉区交通运输局、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鹿泉区税务局、鹿泉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10 |
旅游目的地管理 |
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鹿泉区交通运输局、鹿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鹿泉区卫生健康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11 |
违法建设查处 |
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12 |
违规车辆查处 |
鹿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13 |
市容市貌查处 |
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14 |
生活垃圾违法查处 |
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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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筑垃圾违法查处 |
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鹿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16 |
户外广告管理 |
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鹿泉区行政审批局、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17 |
地质灾害防治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
鹿泉区水利局、鹿泉区气象局、鹿泉区交通运输局、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鹿泉区应急局、鹿泉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鹿泉区财政局、鹿泉区教育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18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
鹿泉区住建局、鹿泉区交通局、鹿泉区水利局、鹿泉区供电公司、鹿泉区生态环境局、鹿泉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鹿泉区综合执法大队、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鹿泉区教育局、鹿泉区卫健局、鹿泉区人防办、鹿泉区民政局、鹿泉区文广体和旅游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19 |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 |
鹿泉区农业农村局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20 |
学前教育、民办义务教育、民办初等短期培训机构(学校)的监督管理 |
鹿泉区教育局 |
鹿泉区民政局、鹿泉区发改局、鹿泉区行政审批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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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
鹿泉区教育局 |
鹿泉区教育局、鹿泉区政法委、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鹿泉区综合执法大队、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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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水行政执法 |
鹿泉区水利局 |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22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
鹿泉区水利局 |
鹿泉区发展改革局、鹿泉区财政局、鹿泉区卫生健康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鹿泉区分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24 |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
鹿泉区水利局 |
鹿泉区农业农村局、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鹿泉区委宣传部、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鹿泉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鹿泉区教育局、鹿泉区司法局、鹿泉区财政局、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鹿泉区分局、鹿泉区气象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25 |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 |
民政局 |
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26 |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
民政局 |
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27 |
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
民政局 |
鹿泉区住建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 |
|
28 |
供热管理 |
鹿泉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 |
鹿泉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鹿泉区社区供热管理部门、鹿泉区供热企业 |
|
29 |
建成区主要街道、公园、广场和有关绿地和防护林区管理 |
鹿泉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 |
鹿泉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鹿泉区交通运输局、鹿泉经济开发区、鹿泉建成区内各乡镇 |
|
30 |
建设项目批后管理 |
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鹿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鹿泉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31 |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
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鹿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鹿泉区公安局 |
|
32 |
商品房违规销售行为查处 |
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鹿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鹿泉区公安局、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3 |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管辖 |
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34 |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 |
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鹿泉区公安局、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鹿泉区发展改革局、鹿泉区应急管理局、鹿泉区交通运输局、鹿泉区消防大队 |
|
35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
鹿泉区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区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鹿泉分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邮政管理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36 |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烟草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
鹿泉区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鹿泉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37 |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鹿泉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涉及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备 注 |
|
1 |
小作坊登记证许可、小餐饮登记证许可、小摊点备案卡许可 |
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1、《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2、《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5]第1号) 3、《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加强乡镇和街道审批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务办[2020]7号 |
|
|
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乡许可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小摊点备案卡的许可工作 |
| ||||
2
|
营业性演出管理 |
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负责港澳及台湾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管理,依法指导、监督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石政规〔2018〕19号)、《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向区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石家庄市鹿泉区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 |
|
|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
负责对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范畴的营业性演出的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管 |
| ||||
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对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
| ||||
鹿泉区行政审批局 |
负责营业性演出审批、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 ||||
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负责对管辖范围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权 |
|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
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指导、监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指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石政规〔2018〕19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向区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石家庄市鹿泉区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 |
|
|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进行监督管理 |
| ||||
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权限范围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管理 |
| ||||
鹿泉区消防救援大队 |
负责依申请经检查合格后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 ||||
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
| ||||
鹿泉区行政审批局 |
负责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审批 |
| ||||
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权 |
| ||||
4
|
娱乐场所管理 |
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负责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指导、监督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娱乐场所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指导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订,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石政规〔2018〕19号)、《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向区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
|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
负责对娱乐场所治安实施监督管理 |
| ||||
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权限范围内娱乐场所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管理 |
| ||||
鹿泉区消防救援大队 |
负责依申请经检查合格后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 ||||
鹿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查处娱乐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未成年工(16-18周岁)的违法行为 |
| ||||
鹿泉区行政审批局 |
负责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 ||||
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负责查处娱乐场所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不满16周岁)的违法行为,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权 |
| ||||
5 |
印刷出版发行行业管理 |
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负责印刷出版发行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治理销售盗版及非法出版物游商地摊和无证照经营行为的通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石政规〔2018〕19号)、《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向区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
|
鹿泉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
负责拟订新闻出版业的管理政策并督促落实,管理新闻出版行政事务,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管理著作权,管理出版物进出口等 |
| ||||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
负责对淫秽色情、违禁出版物的检查 |
| ||||
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权限范围内印刷出版发行行业经营单位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管理 |
| ||||
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印刷出版发行行业的市场监督管理 |
| ||||
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负责对主城区管辖范围内流动商贩的监督检查 |
| ||||
鹿泉区行政审批局 |
负责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 ||||
鹿泉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流动商贩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权 |
| ||||
6 |
电影行业管理 |
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负责对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监督管理,对擅自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 |
《电影管理条例》、《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向区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
|
鹿泉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
负责管理全区电影行政事务,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组织对电影内容进行审查,指导协调全区性重大电影活动 |
| ||||
鹿泉区行政审批局 |
负责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 ||||
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擅自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权 |
| ||||
7 |
文物安全保护管理 |
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管理,负责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开展安全防范和内部保卫工作,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石政规〔2018〕19号)、《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向区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
|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
负责打击文物犯罪 |
| ||||
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协同文物部门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 ||||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鹿泉分局 |
负责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
|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
负责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修建性详细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 ||||
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权限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管理,对未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同时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 ||||
鹿泉区气象局 |
负责文物的防雷安全 |
| ||||
鹿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负责民族文物保护工作 |
| ||||
鹿泉区行政审批局 |
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 ||||
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负责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权 |
| ||||
8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
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负责严格执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的许可证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的日常监管制度,负责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广电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石家庄市鹿泉区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行政审批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鹿政办函〔2021〕17号) |
|
|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
负责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
负责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安装企业和个人。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销售和安装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企业和个人广告行为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告等违规推销行为 |
| ||||
鹿泉区行政审批局 |
负责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初审,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初审 |
| ||||
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负责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权 |
| ||||
9 |
旅游市场秩序管理 |
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负责依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管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把消防安全纳入旅游发展规划;负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联络、督查督办等工作,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旅游市场秩序进行明察暗访;负责查处旅行社及导游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投诉及案件进行转办等;对A级景区和省市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进行安全监督;负责旅游地演出、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等文化经营活动的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依法对旅游地文化经营活动实施监管;负责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管理;负责对其他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处理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石家庄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石家庄市鹿泉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假日旅游工作实施方案》、《石家庄市鹿泉区关于规范节假日重点区域交通秩序加强停车场管理工作意见》、《石家庄市鹿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石政规〔2018〕19号) |
|
|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
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在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等;负责对旅游企业或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负责整治旅游市场暴力抗法及其他涉及社会治安、触犯刑律等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旅游市场秩序的“黑店”“黑车”“黑导”“黑社”和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处理侵害旅游者权益的案件;负责对其他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处理和查处 |
| ||||
9 |
旅游市场秩序管理 |
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旅游景区景点、游客集散中心、旅游相关场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投诉处理、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餐饮服务单位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隐患进行整治。负责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受理对旅游市场价格的信访、投诉、举报及咨询;监督旅游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提供的经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景区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监督国有景区门票、景区内交通工具及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监督落实各种优惠和减免措施。组织旅游行业价格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为,查处虚构原价、虚假特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法对旅游场所、旅游景区景点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垄断行为、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的旅游项目或旅游企业,依法吊销严重违规违法项目和旅游企业的营业执照;处理相关旅游投诉。发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协调有关单位,针对旅游纪念品市场侵权假冒问题,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对其他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石家庄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石家庄市鹿泉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假日旅游工作实施方案》、《石家庄市鹿泉区关于规范节假日重点区域交通秩序加强停车场管理工作意见》、《石家庄市鹿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通知》(石政规〔2018〕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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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负责做好假日期间交通疏导和道路安全管理,特别是旅游高峰时段的管理,制定假期旅游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做好通往景区道路的交通秩序和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通畅,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节假日重点区域交通和停车场秩序规范管理工作按照《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和停车秩序集中治理工作责任清单》(鹿政办函〔2018〕60号)文件执行,提升停车场建管水平,解决行车难、停车难、乱收费等问题,切实保障节假日期间停车管理有序和道路畅通 |
| ||||
9 |
旅游市场秩序管理 |
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
负责对具有合法资质的旅游车辆、船舶违规经营及无合法资质的车辆、船舶违法经营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负责对交通运输部门在管养公路沿线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景区、景点指示牌被遮挡的投诉处理;打击未取得经营许可、超经营范围从事旅游客运的经营行为、查处违规租用不具备旅游运输合法手续车辆的行为;负责对其他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处理和查处。负责制定假日期间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客运站、车辆特别是旅游包车等交通工具的安全管理和各景区的交通安全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石家庄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石家庄市鹿泉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假日旅游工作实施方案》、《石家庄市鹿泉区关于规范节假日重点区域交通秩序加强停车场管理工作意见》、《石家庄市鹿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石政规〔2018〕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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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负责所管辖道路沿线及通景道路的环境卫生容貌整治工作。在节假日期间,会同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交通局等部门对管理范围内区域实行保洁,根据气温的变化增加道路的清洗和降尘;规范小商小贩经营行为,清理道路两侧违章建筑、各类占道经营摊点、沿线小广告等 |
| ||||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鹿泉区税务局 |
负责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从事旅游市场经营的纳税人偷逃税款、虛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负责对旅游经营者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虚开发票、使用虚假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负责对其他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处理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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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牵头依法清理网上虚假旅游信息,协调做好我区网上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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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点监督未到文化旅游部门备案的景区(点),明确各旅游经营者主体责任。按照职责范围做好主要道路沿线及通往旅游景区(点)的所有道路两侧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绿化美化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整顿、规范本辖区的旅游市场秩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及旅游安全、消防、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方面监督,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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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旅游目的地管理 |
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负责整治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景区及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低级庸俗文化娱乐活动等违法行为;组织文化和旅游市场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等工作,重点加强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规范,建立完善旅游咨询服务体系,维护游客权益。把消防知识纳入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在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消防安全信息和咨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旅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石政规〔2018〕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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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对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无照经营行为和文化和旅游产品质量问题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需经其他许可审批的除外) 对旅游市场的产品价格进行监督管理,打击价格欺诈及低于成本价竞争等进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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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负责对主城区内景区周边区域非机动车停放秩序、占道无证兜售物品等行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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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
负责旅游市场中所涉及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查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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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
负责对旅游市场中无证营运、异地车辆非法驻地经营、有营运证车辆违规营运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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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整治宗教场所旅游环境秩序,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和高价烧香等欺诈游客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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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卫生健康局 |
负责对文化和旅游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的卫生防疫工作进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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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景区周边区域非机动车停放秩序、占道兜售物品等行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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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违法建设查处 |
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只负责开发区);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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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
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的查处 |
石家庄市编委办《关于合理划分规划与城管相关执法权限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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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对占用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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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违规车辆 查处 |
鹿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货运车辆牌照不清晰和货运车辆超载的查处;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时间和路线行驶的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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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规运输的查处;对货运车辆遗撒、泄漏的行政处罚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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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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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容市貌查处 |
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拒不清除的行政处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责任义务的行政处罚;对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行政处罚;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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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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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生活垃圾违法查处 |
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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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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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筑垃圾违法查处 |
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负责建筑垃圾车辆违规运输查处;负责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核准文件,督导各区对违法倾倒和抛洒污染路面行为进行查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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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查处 |
国家及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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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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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户外广告 管理 |
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起草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和政策;负责牵头编制户外广告的详细规划;对主城区道路及道路两侧的公共场所举办各类户外宣传、促销等活动,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进行的行政处罚 |
《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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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行政审批局 |
负责审批户外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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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
市城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分类规范、协调美观的原则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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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批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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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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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地质灾害 防治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
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核查排查、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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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水利局 |
负责山洪灾害、水库(坝、渠)等水利设施引发和遭受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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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气象局 |
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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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
负责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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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项目管理及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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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应急局 |
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尾矿库等区域的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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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负责旅游景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防治工作,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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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财政局 |
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落实年度防治资金及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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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教育局 |
负责学校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防治工作,加强学生避险演练及相关宣传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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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检测、防治工作,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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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
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公布和修改城区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组织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参与由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镇规划、乡村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负责审查、上报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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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住建局、鹿泉区交通局、鹿泉区水利局、鹿泉区供电公司、鹿泉区生态环境局、鹿泉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鹿泉区综合执法大队、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鹿泉区教育局、鹿泉区卫健局、鹿泉区人防办、鹿泉区民政局 |
制定本部门专项规划编制计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报批、备案有关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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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文广体和旅游局 |
制定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编制计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报批、备案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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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组织编制、报批乡国土空间规划、乡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组织备案乡控制性详细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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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 |
鹿泉区农业农村局 |
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
1、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职责等事宜的通知(鹿泉编〔2020〕2号) 2、石家庄市鹿泉区农业农村局、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鹿农〔2021〕3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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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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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乡镇人民政府是宅基地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的有关工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履行属地责任和监管职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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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学前教育、民办义务教育、民办初等短期培训机构(学校)的监督管理 |
鹿泉区教育局 |
负责对经审批的学前教育、民办义务教育、民办初等短期培训机构(学校),由区教育局依法查处 |
《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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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民政局 |
负责学前教育、民办义务教育、民办初等短期培训机构(学校)的法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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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发改局 |
负责学前教育、民办义务教育、民办初等短期培训机构(学校)设立申请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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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行政审批局 |
负责学前教育、民办义务教育、民办初等短期培训机构(学校)设立申请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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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违规办学以及对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社会组织、法人和个人擅自从事“学前教育、民办义务教育、民办初等短期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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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
鹿泉区教育局 |
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交通、文化、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并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配合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
石家庄市鹿泉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加强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鹿教通〔2021〕37号、《石家庄市鹿泉区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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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政法委 |
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平安建设考核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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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公安局 |
加强校园及周边的交通、治安管理工作,向中小学生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及有关法律常识,在临街中小学、幼儿园附近,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中小学、幼儿园上学放学时,派专人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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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和学校周边有证餐饮单位,确保校园周边各类商铺没有“三无”食品销售;协同教育部门对学校食堂进行规范,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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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卫健局 |
查处校园周边以人流、性病治疗业务为主的诊所。 对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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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会同相关部门规范网吧经营秩序,取缔“黑网吧”,加强对中小学校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的管理,坚决查处恐怖、迷信、低俗、色情玩具销售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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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综合执法大队 |
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管理整治工作,确保学校周边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游商和占道摊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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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负责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住宿的宾馆以及考点学校食堂和周边餐饮业卫生检查,确保饮食安全;检查考点医务室,确保医务室配备有必要的药品和医务人员;组织医院做好突发性疫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开展少儿出版物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确保校园周边200米内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无歌厅、舞厅、卡拉OK厅、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无恐怖、迷信、低俗、色情出版物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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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水行政执法 |
鹿泉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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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一般水事违法案件立案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石家庄市鹿泉区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 案》(鹿办字〔2020〕2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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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
负责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水事案件立案查处;依法打击阻挠执法、暴力抗法或侵犯水政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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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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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
鹿泉区水利局 |
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石政规[2019]5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设方案》([201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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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组织水价听证,审批联村集中饮水工程的水价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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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财政局 |
负责辖区内供水水质监测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筹措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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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卫生健康局 |
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饮水工程项目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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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鹿泉区分局 |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意见,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负责对保护范围内饮水水源进行环境监测,做好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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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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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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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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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
鹿泉区水利局 |
负责区推进华北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行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按照省、市、区安排部署,抓好全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等工作。制定取水井年度关停实施计划,负责取水井关停,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取水行为。全面落实河长制,推进河库清理整治常态化规范化,做好河库补水相关工作。大力增调引江水、拦蓄雨洪水,充分利用地表水和引江水,推进农村生活水源置换工作。牵头做好节水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节水氛围。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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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鹿字[2021]70号)、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办公室、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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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农业农村局 |
负责农业节水任务分解,推广抗旱节水稳产配套技术、农业节水灌溉工程、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等工作。督促指导乡(镇、区)有序关停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高标准农田等覆盖范围内的灌溉取水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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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大力开发利用再生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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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委宣传部 |
会同水利部门宣传治水方针,做好节水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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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牵头负责深化水价改革。负责规划全市产业布局,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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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牵头负责工业节水减排等工作。大力推广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降低水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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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
鹿泉区教育局 |
在学校、学生之间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带动普及节水知识,营造良好节水氛围。 |
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鹿字[2021]70号)
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办公室、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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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司法局 |
配合做好推进依法治水管水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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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财政局 |
监督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财政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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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
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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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鹿泉区分局 |
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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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气象局 |
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在适当的天气条件下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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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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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 |
民政局 |
区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发放高龄津贴。 |
《鹿泉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关于做好享受高龄老人津贴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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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负责对辖区内上报的《鹿泉区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进行审核并上报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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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
民政局 |
负责鹿泉区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的确认及发放和监管工作。 |
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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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负责对辖区内上报的《鹿泉区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鹿泉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申请表》进行审核并上报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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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
民政局 |
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 |
《鹿泉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规范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申报资料和办理流程等规定>的通知》(鹿保安居办[2019]1号)、《鹿泉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申请保障性住房审核分工及审核时限的通知》(鹿保安居函[202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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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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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受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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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供热管理 |
鹿泉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 |
负责全区供热行业管理工作,拟定全区供热发展规划,建立完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监督管理工作,参与供热设施竣工联合验收。其所属的供热事务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事务性工作。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的决定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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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管,参与竣工联合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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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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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供热企业 |
负责做好供热运行质量、设施安全、供热服务和供热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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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区主要街道、公园、广场和有关绿地和防护林区管理 |
鹿泉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 |
负责城区东起翠柏大街(不含翠柏大街),西至山前大道(不含山前大道,含原观景大街段);南起307国道(不含307国道),北至北外环以内的主要街道与游园的绿化,街头绿地及石柏公园、海山公园、市政广场、鹿源广场的管理与管护工作及综合管护的检查、考核、督导工作。 |
1、《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机构改革涉及有关职能问题的情况说明》 2、2023年5月7日鹿泉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8次关于协调307国道道路保洁、养护、移交和柏通道路保洁事项 3、2020年接管交通局道路、绿化管护费用明细 4、《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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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
负责北斗路(翠柏大街以东至鹿泉界)、望佛路(十里花廨)两侧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及综合管护的检查、考核、督导工作;307国道全部绿化养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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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经济开发区 |
承担开发区区域内主要街道、公园、广场和有关防护林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及街道绿化、公园广场综合管护的检查、考核、督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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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建成区内各乡镇 |
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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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建设项目批后管理 |
鹿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城镇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管及城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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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建设项目批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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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审批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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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负责乡村建设的批后监管和初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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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
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批建不符违法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问题后,对涉事企业进行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市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批复》(冀政[2012]139号)、《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市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批复》(冀政[2012]139号)、石家庄市编委办《关于合理划分规划与城管相关执法权限的函》(石机编办函字[20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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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负责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负责跨区域执法活动;对城市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周边未得到规划部门许可、改变外立面形状、颜色、材质行为的查处、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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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前的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负责对省市重点工程及跨乡镇违法占地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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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后对单体建筑进行改建、扩建等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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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公安局 |
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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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商品房违规销售行为查处 |
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建部门对全区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进行监管,发现涉嫌违规销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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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代理销售监管责任制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85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代理销售监管责任制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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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或住建部门移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问题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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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省市重点工程及跨乡镇违法占地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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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对辖区内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违法占地,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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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公安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房屋的,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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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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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管辖 |
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违法经营行为和无证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开发区区域违法经营行为和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 |
1、《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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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负责辖区内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及超范围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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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安全管理 |
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依法打击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天然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站和非法储存、倒灌、分装的液化石油气网点,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企业应急预案、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等;查处为无瓶装燃气经管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对鹿泉区液化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企业应急预案、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等;查处为无瓶装燃气经管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
1、《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鹿泉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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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公安局 |
配合相关部门对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非法储存、销售液化石油气行为进行查处,对非法储存、倒灌、销售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对无经营资质非法经营燃气生产销售不合格气瓶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阻碍行政执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1、《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鹿泉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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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牵头负责查处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超期未检、报废钢瓶等违法行为;查处违规销售不合格液化气钢瓶、无熄火保护装置燃具等问题;查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督促餐饮企业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1、《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鹿泉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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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负责对本乡辖区内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经营场所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
1、《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鹿泉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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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发展改革局 |
牵头负责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同时保障气源供应。 |
1、《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鹿泉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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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应急管理局 |
负责检查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等情况;负责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根据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组织或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1、《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鹿泉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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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
依法检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的资质及从业人员的资格;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 |
1、《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鹿泉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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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消防大队 |
根据《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督查、抽查,对上述单位的火灾、泄露等事故开展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 |
1、《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鹿泉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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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
应急管理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事中事后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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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储存)的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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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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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鹿泉分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的申报和备案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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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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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负责权限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石家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三定”职责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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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法对取得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七十八号)3.《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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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局 |
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医院等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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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
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负责指导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
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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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 |
负责油库、气库、化学品库、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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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管理局 |
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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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负责依据下放的执法事项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
《河北省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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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烟草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
应急管理局 |
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烟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 |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安委〔2020〕10号);《中共石家庄市委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石字〔2013〕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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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鹿泉分局 |
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防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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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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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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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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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负责依据下放的执法事项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烟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
《河北省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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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负责对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办理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做出决定;负责对委托乡镇办理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
1.《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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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负责对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各乡镇办理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按职责开展后续监管。 |
1.《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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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尹村镇人民政府 |
负责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做出决定。 |
1.《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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