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村级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2023年版)
共38主项(71办理项),其中,法定村级受理办结18主项(43办理项),向村级延伸受理环节20主项(28办理项)。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省级主管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办理方式 |
备注 |
一、法定村级受理、办结事项(18项) | ||||||||
1 |
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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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 |
公共服务 |
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第二十二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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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民调解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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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 |
公共服务 |
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三十四条 |
乡级直接办结、村级直接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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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保险登记 |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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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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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参保暂停(封存)申请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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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参保恢复(解封)申请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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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保险登记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缴费人员)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撤销(缴费人员)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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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就业信息服务 |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
村级直接办结、乡级直接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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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信息维护申请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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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养老保险服务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城转乡)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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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养老保险服务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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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待遇人员)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 ||
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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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撤销申请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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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零星调整申请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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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暂停申请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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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恢复申请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 ||
6 |
养老保险服务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补发申请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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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申请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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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撤销(待遇人员)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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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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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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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养老保险服务 |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社区登记)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国企剥专项小组〔2019〕1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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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社区变更)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国企剥专项小组〔2019〕1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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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申请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第六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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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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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特殊缴费核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自主缴费业务规程〉的通知》(冀税发〔2020〕118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 ||
8 |
失业保险服务 |
失业补助金申领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
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 ||
8 |
失业保险服务 |
失业保险待遇暂停申请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
失业保险待遇恢复申请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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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终止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五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 ||
9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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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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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19日)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核 |
|
11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办结 |
|
12 |
地力补贴申领 |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行政给付 |
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冀财农〔2016〕58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核 |
|
13 |
棉花补贴申领 |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行政给付 |
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河北省棉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0号)第三条、第十一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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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确定及免费接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接种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办结 |
|
15 |
救灾捐赠款物代收 |
|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
公共服务 |
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村级直接办结、乡级直接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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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救灾捐赠凭证出具 |
|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
公共服务 |
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村级直接办结、乡级直接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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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贫困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 |
|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
公共服务 |
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核 |
|
18 |
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
公共服务 |
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1.《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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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村级延伸受理环节事项(20项) | ||||||||
19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河北省民政厅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初审 |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河北省民政厅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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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
河北省民政厅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第二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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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
|
河北省民政厅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第二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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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求职登记服务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三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
23 |
就业失业登记 |
就业登记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
23 |
就业失业登记 |
失业登记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 ||
24 |
创业服务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 ||
25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
26 |
工伤保险服务 |
领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
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确认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 ||
27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职业介绍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
职业指导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 ||
创业开业指导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 ||
27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创业培训报名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1.《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52号)第三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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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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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行政许可 |
镇(乡、街道)级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办结 |
|
29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行政备案 |
镇(乡、街道)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7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办结 |
|
30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 |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行政确认 |
县级 |
1.《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初审 |
|
31 |
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 |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初审 |
|
32 |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 |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行政确认 |
县级、镇(乡、街道)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初审 |
|
33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给付 |
县级、镇(乡、街道)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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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给付 |
县级、镇(乡、街道)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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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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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行政给付 |
县级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
村级负责受理、初审,乡级负责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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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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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行政给付 |
县级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 |
村级负责受理、初审,乡级负责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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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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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
行政给付 |
县级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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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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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
行政给付 |
县级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
村级负责受理、乡级负责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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