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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支持规范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管理的意见》的征求意见
2023-11-14   来源:发改局  浏览次数:1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北物流园区管委会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文件精神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支持产业园区内企业贷款融资发展壮大参照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工业园区标准化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管理使用登记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相关定义

标准化厂房是指在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由符合要求的开发 业主统一建设用于出租或出售达到建筑规模要求的通用工业 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标准化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和节能省地的特征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创业辅导技术转移人才引进金融投资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 提供基础设施支持的物理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具有创业成本低、创业效率高促进就业的特征

众创空间是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种特殊形式指为初创的公司或团队提供创业的物理空间众创空间具有工作空间小创业主体多个性化强业态丰富的特征

基本单元或者最小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有独立使用功能且有明确唯一编号(栋号室号等)的特定空间

二、规划要求与建设标准

(一)标准化厂房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引进的项目符合鹿泉区产业政策。

(二)新建标准化厂房项目原则上占地50亩以上,协议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建筑密度不低于35%,层高不低于4.2米进深不低于15米,绿地率不超过15%。与标准化厂房配套的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建筑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基本单元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或者一个楼层标准化厂房内给排水供电供气排污等设施建设要能够按入驻企业需求单独计费,并提供相应票据以上内容由发改局根据具体项目生产需要在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意见》中予以明确

()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原则上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基本单元不低于200平方米且拥有独立的水气等配套设施最小建设规模应不少于20个基本单元其中属于众创空间项目的原则上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以上内容由科局根据具体项目研发需要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项目初步确认意见》中予以明确

()标准化厂房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原则上建设独立区分明确最小设计单元必须四至明确且符合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具体项目的基本单元设置由建设单位根据功能需要标准化厂房经发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部门审核后在规划建设方案中确定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和改造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禁止将标准化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变相建成为商业办公住宅用房生产及科研用房不得有诸如厨房阳台烟道等居住功能设计内容,不得设立单元式走廊和回字型走廊不得在房间内设计厕所

 标准化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审核

(一)由发改局和科局分别牵头乡镇(区)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住建、科工、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局等有关单位配合在招商引资阶段就要明确标准化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的具体准入条件(包括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税收规划设计条件等建设要求)以及是否允许分割登记和进行转让在区土地储备会召开前由发改局对属于标准化厂房的工业项目向自然资源局出具确认意见由科局对属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项目向自然资源局出具确认意见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中进行明确记载

(二)办理规划许可证前由发改局对标准化厂房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意见》由科局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项目初步确认意见》项目建成通过验收后分别核发《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项目确认书》

分割登记条件

(一)标准化厂房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建成通过规划等有关部门验收备案并取得《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确认书》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根据验收意见和项目单位的分割方案依法按栋(间)办理不动产权分割登记

(二)分割登记不得改变批准的规划方案中关于基本单元的设计要求同时公建配套设施部分(具体内容以规划局批准的建设方案总平面图为准)以及土地使用权均登记为工业园区全体业主共有不得单独分割登记

(三)众创空间项目只允许按项目进行整体产权登记转让不允许进行分割登记转让

转移登记条件

已经分割登记的标准化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产权转让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项目所在地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的审核认定意见或者证明材料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一)受让方必须为正式工商注册登记在鹿泉纳税的企业法人产值纳税额达到准入条件或者协议约定的要求必须符合园区发展定位和产业配套需要(企业总部除外)

(二)建设单位的自持比例不得低于整个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含公建配套设施部分)的30%公建配套设施未按规划审批建设验收到位的项目不得进行产权转让

(三)建设单位要签订公建配套部分的管理服务协议(包含土地使用税公建配套部分税收与费用的分摊办法等)承担管理义务不得出售转让公建配套设施

(四)首次转让以后再次转让的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必须达到间隔3年以上的时间要求

(五)除产权转让外以标准化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出租抵押质押入股上市等也须由项目所在地乡镇(区)政府(管委会)进行审核把关并出具认定意见或者证明材料,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

加强监督管理

新建的标准化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文件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登记并由有关部门和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对各个环节进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凡未按照出让条件和标准建设使用的,一律不得进行分割登记和转让擅自改变用途的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厉查处

遗留问题处理

(一)对于本文件印发以前已经建成投用和在建的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由乡镇(区)政府(管委会)进行摸底报发改局进行汇总由发改局牵头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本文件精神按照一事议的办法组织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工、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局等有关单位和设计建设单位进行审核会商出具办理分割登记的意见和方案

(二)现状符合分割登记会商方案要求的项目由发改局核发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或由科局核发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项目确认书》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会商意见方案以及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项目确认书》办理分割登记对于现状不符合分割登记会商方案要求的项目项目单位要根据会商意见和方案进行改造在改造验收通过后由发改局核发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或由科局核发《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项目确认书》方可办理分割登记

标注

按照本文件规定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标注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科技企业孵化器项“众创空间项目”。

其他

本文件印发后上级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