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文件精神,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支持产业园区内企业贷款融资、发展壮大,参照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管理、使用、登记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相关定义
标准化厂房是指在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由符合要求的开发 业主统一建设,用于出租或出售,达到建筑规模要求的通用工业 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标准化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和节能省地的特征。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创业辅导、技术转移、人才引进、金融投资、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 提供基础设施支持的物理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具有创业成本低、创业效率高、促进就业的特征。
众创空间是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种特殊形式,指为初创的公司或团队提供创业的物理空间。众创空间具有工作空间小、创业主体多、个性化强、业态丰富的特征。
基本单元或者最小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有独立使用功能且有明确、唯一编号(栋号、室号等)的特定空间。
二、规划要求与建设标准
(一)标准化厂房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引进的项目符合鹿泉区产业政策。
(二)新建标准化厂房项目原则上占地50亩以上,协议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建筑密度不低于35%,层高不低于4.2米,进深不低于15米,绿地率不超过15%。与标准化厂房配套的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建筑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基本单元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或者一个楼层。标准化厂房内给排水、供电、供气、排污等设施建设,要能够按入驻企业需求单独计费,并提供相应票据。以上内容由发改局根据具体项目生产需要在《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意见》中予以明确。
(三)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原则上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基本单元不低于200平方米且拥有独立的水、电、暖、气等配套设施,最小建设规模应不少于20个基本单元。其中属于众创空间项目的,原则上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以上内容由科工局根据具体项目研发需要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项目初步确认意见》中予以明确。
(四)标准化厂房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原则上建设独立,区分明确,最小设计单元必须四至明确且符合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具体项目的基本单元设置由建设单位根据功能需要,标准化厂房经发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经科工部门审核后,在规划建设方案中确定,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和改造。
(五)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禁止将标准化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变相建成为商业、办公、住宅用房,生产及科研用房不得有诸如厨房、阳台、烟道等居住功能设计内容,不得设立单元式走廊和回字型走廊,不得在房间内设计厕所。
三、 标准化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审核
(一)由发改局和科工局分别牵头,乡镇(区)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住建、科工、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局等有关单位配合,在招商引资阶段,就要明确标准化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的具体准入条件(包括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税收、规划设计条件等建设要求),以及是否允许分割登记和进行转让。在区土地储备会召开前,由发改局对属于标准化厂房的工业项目向自然资源局出具确认意见,由科工局对属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项目向自然资源局出具确认意见,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中进行明确记载。
(二)办理规划许可证前,由发改局对标准化厂房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意见》,由科工局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项目初步确认意见》,项目建成通过验收后,分别核发《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项目确认书》。
四、分割登记条件
(一)标准化厂房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建成,通过规划等有关部门验收备案,并取得《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确认书》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根据验收意见和项目单位的分割方案,依法按栋、层(间)办理不动产权分割登记。
(二)分割登记不得改变批准的规划方案中关于基本单元的设计要求。同时,公建配套设施部分(具体内容以规划局批准的建设方案总平面图为准)以及土地使用权均登记为工业园区全体业主共有,不得单独分割登记。
(三)众创空间项目只允许按项目进行整体产权登记,转让,不允许进行分割登记、转让。
五、转移登记条件
已经分割登记的标准化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产权转让,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项目所在地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的审核认定意见或者证明材料,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一)受让方必须为正式工商注册登记、在鹿泉纳税的企业法人,产值、纳税额达到准入条件或者协议约定的要求;必须符合园区发展定位和产业配套需要(企业总部除外)。
(二)建设单位的自持比例不得低于整个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含公建配套设施部分)的30%。公建配套设施未按规划审批建设验收到位的项目,不得进行产权转让。
(三)建设单位要签订公建配套部分的管理服务协议(包含土地使用税、公建配套部分税收与费用的分摊办法等),承担管理义务,不得出售、转让公建配套设施。
(四)首次转让以后再次转让的,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必须达到间隔3年以上的时间要求。
(五)除产权转让外,以标准化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出租、抵押、质押、入股、上市等,也须由项目所在地乡镇(区)政府(管委会)进行审核把关,并出具认定意见或者证明材料,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
六、加强监督管理
新建的标准化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文件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登记,并由有关部门和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对各个环节进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凡未按照出让条件和标准建设使用的,一律不得进行分割登记和转让,擅自改变用途的,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厉查处。
七、遗留问题处理
(一)对于本文件印发以前,已经建成投用和在建的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由乡镇(区)政府(管委会)进行摸底,报发改局进行汇总。由发改局牵头,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本文件精神,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组织乡镇(区)政府(管委会)、科工、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局等有关单位和设计、建设单位进行审核会商,出具办理分割登记的意见和方案。
(二)现状符合分割登记会商方案要求的项目,由发改局核发《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或由科工局核发《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项目确认书》,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会商意见、方案,以及《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项目确认书》,办理分割登记。对于现状不符合分割登记会商方案要求的项目,项目单位要根据会商意见和方案进行改造,在改造验收通过后,由发改局核发《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或由科工局核发《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项目确认书》,方可办理分割登记。
八、标注
按照本文件规定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标注“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或“众创空间项目”。
九、其他
本文件印发后,上级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