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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审计局权责清单(2024年)
2024-05-08   来源:  浏览次数:1 打印

 

石家庄市鹿泉区审计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3类、20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0项

 

 

二、行政处罚

2项

 

1

1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2

2

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2项

 

3

1

封存有关账册、资料、资产,申请法院冻结存款

 

4

2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款项权

 

 

四、行政征收

0项

 

 

五、行政给付

0项

 

 

六、行政检查

0项

 

 

七、行政确认

0项

 

 

八、行政奖励

0项

 

 

九、行政裁决

0项

 

 

十、其他类

16

 

5

1

财政审计监督

 

6

2

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7

3

行政事业审计监督

 

8

4

企业审计监督

 

9

5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10

6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11

7

外资审计监督

 

12

8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13

9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

 

14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的审计监督

 

15

11

专项审计调查

 

16

12

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处理

 

17

13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监督权

 

18

14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权

 

19

15

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权

 

20

16

查询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权

 

 

 

 

 

 

 

 

 

 

 

 

石家庄市鹿泉区审计局权责清单分表

(共3类、20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石家庄市鹿泉区审计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责任: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采取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需要党组会议审定的事项,上会研究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违法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石家庄市鹿泉区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责任: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采取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需要局党组会议审定的事项,上会研究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决定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强制

封存有关账册、资料、资产,申请法院冻结存款

石家庄市鹿泉区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制止有效,不影响审计实施的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采取封存措施。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封存。

3.封存决定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审计组报请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口头批准,可以当场予以封存(随后补制封存通知书),根据实际情况,审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银行存款。

4.送达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持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实施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双方核对签名或盖章。

5.事后监管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措施,给国家利益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损毁的外,擅自启封的;

4.故意或者未尽保管责任,导致封存的资料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

5.故意或者未尽保管责任,导致封存的资产被转移、隐匿、损毁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强制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款项权

石家庄市鹿泉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3.决定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4.事后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其他权力

财政审计监督

石家庄市鹿泉区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其他权力

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石家庄市鹿泉区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其他权力

行政事业审计监督

石家庄市鹿泉区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 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其他权力

企业审计监督

石家庄市鹿泉区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其他权力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石家庄市鹿泉区审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 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权力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石家庄市鹿泉区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权力

外资审计监督

石家庄市鹿泉区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二条“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其他权力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石家庄市鹿泉区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其他权力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

石家庄市鹿泉区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其他权力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的审计监督

石家庄市鹿泉区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其他权力

专项审计调查

石家庄市鹿泉区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其他权力

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处理

石家庄市鹿泉区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八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1.发现取证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2.审核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编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
3.决定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决定、移送处理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执行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
5.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5.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6.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7.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其他权力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监督

石家庄市鹿泉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1.督促整改责任: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确定的审计整改期限届满后及时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2.核查责任: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实地检查或者了解、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等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3.整改结果处理责任: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督促被审计单位完成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并对审计结论中的重要错误事项进行纠正,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其他权力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权

石家庄市鹿泉区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检查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

2.处置和移送责任: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核查中发现的构成违法犯罪的问题,未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其他权力

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权

石家庄市鹿泉区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监督责任: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草案。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等。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监督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2.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对本辖区内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其他权力

查询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权

石家庄市鹿泉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1.发现责任:审计监督过程中或接到举报,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
2.受理责任:制作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或者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查询个人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审计机关派出两人以上的审计调查组到银行查询情况。
3.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取得协助查询通知书即强行要求银行机构进行查询的;
  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