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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除名标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03-26   来源: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打印

鹿泉市龙凤湖新型墙材厂等304户企业(名单附后):
经查,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冀市监规〔2023〕3号)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予以除名标记。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