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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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
涉及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备注 |
1 |
地质灾害防治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
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核查排查、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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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负责山洪灾害、水库(坝、渠)等水利设施引发和遭受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 ||||
区气象局 |
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信息。 | ||||
区交通运输局 |
负责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防治工作。 | ||||
区住建局 |
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项目管理及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
区应急局 |
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尾矿库等区域的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 | ||||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负责旅游景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防治工作,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 ||||
区财政局 |
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落实年度防治资金及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 | ||||
区教育局 |
负责学校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防治工作,加强学生避险演练及相关宣传培训。 | ||||
各乡、镇 |
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检测、防治工作,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
序号 |
管理事项 |
涉及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备注 |
2 |
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
负责全区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跨乡镇的违法用地案件。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3条;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条 5、《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2008〕第3号)第3条; 6、《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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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局 |
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要及时受理和侦查,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 ||||
区环保局、区农业农村局 |
负责对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的进行监测和评价。 | ||||
区住建局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房地产建设项目违法销售行为依法查处。 | ||||
区水利局 |
负责全区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区检察院 |
对自然资源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 | ||||
区法院 |
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违法案件要及时受理。 | ||||
区供电公司 |
配合执法部门对违法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
序号 |
管理事项 |
涉及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备 注 |
3 |
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
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根据全区保障房建设计划安排,负责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供地政策,落实用地计划。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1]6号;《鹿泉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住宅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鹿保安居办【201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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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
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等工作。 |
| |||
区住建局 |
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与工程管理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
| |||
区发改局 |
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做好申报资金工作。 |
| |||
区财政局 |
负责资金筹集、使用。 |
| |||
审计局 |
负责资金的监管。 |
| |||
审批局 |
对保障房项目及配建保障房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保障房事项审查。 |
| |||
人民银行鹿泉支行 |
负责研究制定相关金融信贷支持政策,并协调督导政策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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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涉及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备 注 |
4 |
石家庄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业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
建立有形的土地二级市场,设立交易大厅,搭建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设置交易、登记服务窗口,提供交易场所,汇集交易信息,办理交易事务 |
石家庄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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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需出具国有资产处置意见 |
石家庄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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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 |
涉及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需市政府批准 |
石家庄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规范 (第7条) |
| ||
开发区管委会 |
涉及开发区的企业出具同意转让文件 |
石家庄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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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涉及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备 注 |
5 |
调整完善征地补偿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调整完善征地补偿标准。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 |
调整完善征地补偿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全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提取初核 上报工作。 |
序号 |
管理事项 |
涉及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备 注 |
6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
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公布和修改鹿泉城区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组织鹿泉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参与由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查、上报和备案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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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供电公司、生态环境局、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综合执法大队、公安局、教育局、卫健局、人防办、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
制定本部门专项规划编制计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报批、备案有关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 ||||
文广体和旅游局 |
制定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编制计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报批、备案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 ||||
各乡镇政府 |
组织编制、报批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组织备案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
序号 |
管理事项 |
涉及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备 注 |
7 |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
统筹近期建设规划,起草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相关政策,参与相关部门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根据城市近期开发建设情况,提出统筹各项建设的规划意见。参与近期建设规划,负责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土地收储和供应年度计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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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
参与近期建设规划,负责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旧城改造、城建投资年度实施计划。 参与近期建设规划,负责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
| |||
区生态环境局 |
参与近期建设规划,负责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生态环境建设年度实施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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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涉及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备 注 |
8 |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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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
负责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批或提出选址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选址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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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委 |
特殊项目根据需要出具是否属于批准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证明。 | ||||
区交通局 |
与规划部门共同组织审核论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
区水利、住建、城管部门及供电公司 |
参与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承载力评价报告、选址论证报告等的审核论证工作。 | ||||
其他相关部门(区生态环境局、文广旅、住建、水利等) |
对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
序号 |
管理事项 |
涉及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备 注 |
9 |
城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审核相关部门提出的拟改造范围,出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和较大企业搬迁项目的规划要点,以及对依法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项目或地块核定规划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5.《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石规发【20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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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批局 |
负责出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
文广旅 |
对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项目规划提出意见 | ||||
区教育、卫健局、住建、水利等相关部门 |
对涉及其管理职能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规划要点提出意见 |
序号 |
管理事项 |
涉及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备 注 |
10 |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
负责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对规划条件涉及的内容进行技术审查,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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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广旅 |
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管理。 | ||||
审批局 |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对保障房项目及配建保障房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保障房事项审查。 | ||||
区住建局 |
负责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居民回迁楼位置、规模等进行认定。负责建设工程园林绿化设计方案审查。 | ||||
区教育局 |
对建设项目教育设施是否符合配套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 |
序号 |
管理事项 |
涉及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备 注 |
11 |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
负责提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给出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路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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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局 |
核发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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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涉及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备 注 |
12 |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
负责乡村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兴办企业、公益事业、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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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 |
负责对乡村建设工程进行初审;组织规划公示。 |
序号 |
管理事项 |
涉及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备 注 |
13 |
建设工程批后管理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
负责全区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项目的监管工作及该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 |
1、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3条、54条; 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7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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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 |
负责乡村建设的批后监管和规划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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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涉及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备 注 |
14 |
既有建筑管理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
负责审定既有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工程设计方案;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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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
负责既有建筑改变使用用途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