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区城乡卫生管护中心收费依据公示
一、收费项目: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一)由个人缴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二)由单位缴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缴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扱)、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3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
2.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5元/摊·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8元/平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5元/座·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50(含)平方米以下20元/户·月
50-100(含)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
100-500(含)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
500-1000(含)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含)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
6、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收费标准(待厨余垃圾处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后,执行新收费标准):
50(含)平方米以下30元/户·月
50-100(含)平方米1.0元/平方米·月
100—500(含)平方米0.9元/平方米·月
500-1000(含)平方米0.8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含)平方米0.7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5元/平方米·月
(四)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
三、收费主体:石家庄市鹿泉区城乡卫生管护中心
四、计费单位:平方米/月、人/月、床/月、户/月。
五、收费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23〕2号
六、收费范围:石家庄市鹿泉区(主城区以外含开发区)
七、收费对象:石家庄市鹿泉区(主城区以外含开发区)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
八、征收方式: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本级核定信息录入单位登录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缴费信息后,由缴费单位自行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进行费款缴纳。
九、减免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应予以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低保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十、监督举报电话:0311-82013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