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
(共5类、197项)
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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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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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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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 |
共16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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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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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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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 |
对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擅自向外转供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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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 |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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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5 |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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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6 |
对实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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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7 |
对供电企业实施损害电力用户合法权益拒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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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8 |
对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拒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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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9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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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0 |
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或者违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燃油锅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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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1 |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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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2 |
对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节能监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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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3 |
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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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4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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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5 |
对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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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6 |
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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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7 |
对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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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8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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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9 |
对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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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 |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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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1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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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2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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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3 |
对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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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4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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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5 |
对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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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6 |
对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
28 |
27 |
对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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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8 |
对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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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9 |
对未按要求及时向本市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上传信息或故意上传虚假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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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30 |
对未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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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31 |
对未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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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32 |
对市场经营者未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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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33 |
对市场经营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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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34 |
对市场经营者未加强资金管理力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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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35 |
对市场经营者未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发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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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36 |
对市场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商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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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37 |
对市场经营者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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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38 |
对市场经营者未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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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39 |
对经销商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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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40 |
对经销商出售未经授权销售的汽车未以书面形式告知消费者的处罚 |
|
42 |
41 |
对供应商、经销商限定、强制消费者相关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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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42 |
对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未如实标明配件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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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43 |
对供应商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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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44 |
对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未能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的处罚 |
|
46 |
45 |
对供应商向经销商实施违反规定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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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46 |
对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未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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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47 |
对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的处罚 |
|
49 |
48 |
对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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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49 |
对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未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未签订销售合同、未如实开具销售发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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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50 |
对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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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51 |
对供应商、经销商未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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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52 |
对供应商、经销商未按规定备案、更新、报送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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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53 |
对经销商未按规定建立、保存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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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54 |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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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55 |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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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56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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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57 |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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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58 |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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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59 |
对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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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60 |
对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提供包修服务、设立销售台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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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61 |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报送相关信息、数据和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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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62 |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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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63 |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销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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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64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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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65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向购卡人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卡章程、签订购卡协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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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66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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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67 |
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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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68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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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69 |
对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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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70 |
对记名卡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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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71 |
对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未按规定将资金退至原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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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72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留存退卡人相关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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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73 |
对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退卡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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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74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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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75 |
对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规定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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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76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填报单用途卡业务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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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77 |
对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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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78 |
对零售商从事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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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79 |
对零售商未按规定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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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80 |
对零售商未按规定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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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81 |
对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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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82 |
对零售商未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开具发票、按规定纳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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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83 |
对零售商未按规定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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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84 |
对零售商与供应商未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或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超过收货后60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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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85 |
对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未及时与供应商对账的处罚 |
|
87 |
86 |
对零售商以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零售商未供应商查询零售商尚未付款商品的销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或拒绝的处罚 |
|
88 |
87 |
对零售商未按规定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处罚 |
|
89 |
88 |
对供应商供货时,零售商从事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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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89 |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未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处罚 |
|
91 |
90 |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未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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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91 |
对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未真实、合法、清晰、易懂的处罚 |
|
93 |
92 |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的处罚 |
|
94 |
93 |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未建立健全、妥善保存内部价格管理档案的处罚 |
|
95 |
94 |
对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展示奖品、赠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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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95 |
对零售商未按规定开展限时、限量促销活动的处罚 |
|
97 |
96 |
对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未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的处罚 |
|
98 |
97 |
对零售商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处罚 |
|
99 |
98 |
对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未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100 |
99 |
对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
101 |
100 |
对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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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101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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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102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 |
|
104 |
103 |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规定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05 |
104 |
对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未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
106 |
105 |
对家庭服务合同未包括规定内容的处罚 |
|
107 |
106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的处罚 |
|
108 |
107 |
对家电维修从业人员不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的处罚 |
|
109 |
108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授权证明的处罚 |
|
110 |
109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出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的处罚 |
|
111 |
110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未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的处罚 |
|
112 |
111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未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的处罚 |
|
113 |
112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
|
114 |
113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存在规定禁止行为的处罚 |
|
115 |
114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发现同一品牌、类型或批次的家电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未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
116 |
115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使用和销售的配件和耗材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 |
|
117 |
116 |
对餐饮经营者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
118 |
117 |
对餐饮经营者未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处罚 |
|
119 |
118 |
对餐饮经营者未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的处罚 |
|
120 |
119 |
对餐饮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的处罚 |
|
121 |
120 |
对餐饮经营者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
122 |
121 |
对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的处罚 |
|
123 |
122 |
对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未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的处罚 |
|
124 |
123 |
对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未明示促销内容、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的处罚 |
|
125 |
124 |
对餐饮经营者未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的处罚 |
|
126 |
125 |
对餐饮经营者未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的处罚 |
|
127 |
126 |
对经营者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
128 |
127 |
对经营者未制定、落实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的处罚 |
|
129 |
128 |
对洗染技术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的处罚 |
|
130 |
129 |
对经营者未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的处罚 |
|
131 |
130 |
对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从事欺诈行为的处罚 |
|
132 |
131 |
对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未履行规定要求责任的处罚 |
|
133 |
132 |
对经营者未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的处罚 |
|
134 |
133 |
对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未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的处罚 |
|
135 |
134 |
对经营者未执行洗染行业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的处罚 |
|
136 |
135 |
对经营者未规范各工序衣物交接手续的处罚 |
|
137 |
136 |
对医疗卫生单位的纺织品洗涤未在专门洗涤厂区、未专用洗涤设备进行加工、消毒处理不达标的处罚 |
|
138 |
137 |
对因经营者责任,经营者未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的处罚 |
|
139 |
138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 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
140 |
139 |
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
141 |
140 |
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要变更施工图设计,未经原施工图审 查机构审查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142 |
141 |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 准生产、安装,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与主体 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处罚 |
|
143 |
142 |
对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
144 |
143 |
对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 程的处罚 |
|
145 |
144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 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 产厂家、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 罚 |
|
146 |
145 |
对建设单位不依法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处 罚 |
|
147 |
146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
148 |
147 |
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处罚 |
|
149 |
148 |
对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 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处罚 |
|
150 |
149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处 罚 |
|
151 |
150 |
对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处罚 |
|
152 |
151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
153 |
152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
154 |
153 |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 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 格签字的处罚 |
|
155 |
154 |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处罚 |
|
156 |
155 |
对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 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处罚 |
|
157 |
156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 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
158 |
157 |
对不安装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通信工程未与建筑 物或构筑物同时建设的处罚 |
|
159 |
158 |
对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通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不善,造成损坏的、擅 自转让或租借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处罚 |
|
160 |
159 |
对在人民防空通信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害性作业的处罚 |
|
161 |
160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
|
三、行政强制 |
共0项 |
|
|
四、行政征收 |
共0项 |
|
|
五、行政给付 |
共0项 |
|
|
六、行政检查 |
共24项 |
|
162 |
1 |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
163 |
2 |
对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检查 |
|
164 |
3 |
对对外劳务合作的监督管理 |
|
165 |
4 |
对家庭服务业进行监督检查 |
|
166 |
5 |
对家电维修服务业进行监督检查 |
|
167 |
6 |
对洗染业的监督管理 |
|
168 |
7 |
对餐饮业的监督管理 |
|
169 |
8 |
对美容美发业的监督管理 |
|
170 |
9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 |
|
171 |
10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检查 |
|
172 |
11 |
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的检查 |
|
173 |
12 |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
174 |
13 |
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175 |
14 |
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
176 |
15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 |
|
177 |
16 |
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检查 |
|
178 |
17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 |
|
179 |
18 |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
|
180 |
19 |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 |
|
181 |
20 |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 |
|
182 |
21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指导 |
|
183 |
22 |
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监督 |
|
184 |
23 |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 |
|
185 |
24 |
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的监督 |
|
|
七、行政确认 |
共2项 |
|
186 |
1 |
确认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及审核批准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方案 |
|
187 |
2 |
价格认定 |
|
|
八、行政奖励 |
共0项 |
|
|
九、行政裁决 |
共0项 |
|
|
十、其他类 |
共10项 |
|
188 |
1 |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
|
189 |
2 |
价格监测预警 |
|
190 |
3 |
成本监审 |
|
191 |
4 |
省定价目录内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商品价格审定 |
|
192 |
5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
193 |
6 |
零售商促销活动内容备案 |
|
194 |
7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
195 |
8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
196 |
9 |
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
|
197 |
10 |
安装和更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
|
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5类、197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 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 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 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 查阅。”4.《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5.《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 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冀人防字〔2015〕19 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 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 疏散 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 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 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 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 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 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 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 并举行听证。 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 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 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 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 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 重后果的;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 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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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
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电力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版)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河北省电力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或者下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电力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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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处罚 |
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电力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版)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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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擅自向外转供电的处罚 |
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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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
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河北省电力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或者下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电力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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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版)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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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 |
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电力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发布)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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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供电企业实施损害电力用户合法权益拒不改正的处罚 |
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电力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发布)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河北省电力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或者下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电力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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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拒不改正的处罚 |
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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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5月19日电力工业部第4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 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五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5.擅自迁移、更支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河北省电力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或者下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电力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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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或者违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燃油锅炉的处罚 |
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四号)第五十条: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五十二条: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及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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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 |
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执行)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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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节能监测的处罚 |
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执行)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5月1日执行)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能行为。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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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1、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2、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3、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4、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5、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6、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7、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2、移动、损毁、涂改管道标志的;3、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4、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5、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
1、立案责任:发现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对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对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违法行为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对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查处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违法行为过程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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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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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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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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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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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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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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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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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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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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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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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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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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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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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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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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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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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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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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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要求及时向本市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上传信息或故意上传虚假信息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要求及时向本市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上传信息或故意上传虚假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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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未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
1、立案责任:发现市场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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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
1、立案责任:发现市场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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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未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
1、立案责任:发现市场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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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三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
1、立案责任:发现市场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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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未加强资金管理力度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
1、立案责任:发现市场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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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未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发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
1、立案责任:发现市场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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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商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八条 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
1、立案责任:发现市场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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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
1、立案责任:发现市场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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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未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二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 |
1、立案责任:发现市场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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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经销商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
1、立案责任:发现经销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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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经销商出售未经授权销售的汽车未以书面形式告知消费者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二条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1、立案责任:发现经销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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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经销商限定、强制消费者相关服务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四条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
1、立案责任:发现经销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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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未如实标明配件信息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七条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
1、立案责任:发现经销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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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立案责任:发现经销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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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未能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二十三条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
1、立案责任:发现经销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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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向经销商实施违反规定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
1、立案责任:发现经销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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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未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
1、立案责任:发现经销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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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二十六条 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
1、立案责任:发现经销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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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信息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一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
1、立案责任:发现经销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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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未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未签订销售合同、未如实开具销售发票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五条 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 发票。 |
1、立案责任:发现经销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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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八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
1、立案责任:发现经销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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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经销商未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二十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
1、立案责任:发现经销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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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经销商未按规定备案、更新、报送信息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
1、立案责任:发现经销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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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经销商未按规定建立、保存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二十八条 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
1、立案责任:发现经销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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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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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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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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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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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五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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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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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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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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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一条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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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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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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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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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提供包修服务、设立销售台账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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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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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报送相关信息、数据和材料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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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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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条 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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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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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销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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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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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卡企业、售卡企业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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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向购卡人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卡章程、签订购卡协议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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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发卡企业、售卡企业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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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卡企业、售卡企业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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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卡企业、售卡企业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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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卡企业、售卡企业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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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卡企业、售卡企业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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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记名卡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卡企业、售卡企业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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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未按规定将资金退至原卡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卡企业、售卡企业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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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留存退卡人相关信息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卡企业、售卡企业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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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对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退卡业务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卡企业、售卡企业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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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卡企业、售卡企业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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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规定要求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卡企业、售卡企业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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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填报单用途卡业务情况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卡企业、售卡企业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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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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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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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从事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七条 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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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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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未按规定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八条 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下列情形除外: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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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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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未按规定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条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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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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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一条 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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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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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未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开具发票、按规定纳税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二条 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按规定纳税。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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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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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未按规定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三条 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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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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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与供应商未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或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超过收货后60天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四条 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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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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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对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未及时与供应商对账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五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账。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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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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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以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零售商未供应商查询零售商尚未付款商品的销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或拒绝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六条 零售商以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供应商有权查询零售商尚未付款商品的销售情况,零售商应当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拒绝。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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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未按规定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七条 零售商不得以下列情形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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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供货时,零售商从事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八条 供应商供货时,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供应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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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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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未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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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未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五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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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未真实、合法、清晰、易懂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六条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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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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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未建立健全、妥善保存内部价格管理档案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九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95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展示奖品、赠品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三条 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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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未按规定开展限时、限量促销活动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四条 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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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未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五条 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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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六条 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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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未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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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对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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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存在规定禁止行为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未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合同未包括规定内容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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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对家电维修从业人员不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
1、立案责任:发现家电维修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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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授权证明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五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
1、立案责任:发现家电维修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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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出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六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应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
1、立案责任:发现家电维修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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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未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七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维修服务凭证应如实填写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详细情况、维修服务质量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
1、立案责任:发现家电维修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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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未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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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家电维修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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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八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
1、立案责任:发现家电维修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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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存在规定禁止行为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
1、立案责任:发现家电维修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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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发现同一品牌、类型或批次的家电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未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发现同一品牌、类型或批次的家电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报生产者、销售者,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
1、立案责任:发现家电维修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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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使用和销售的配件和耗材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一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使用和销售的配件和耗材,其质量、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
1、立案责任:发现家电维修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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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餐饮经营者未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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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餐饮经营者未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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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餐饮经营者未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八条 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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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餐饮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九条 餐饮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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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餐饮经营者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条 餐饮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应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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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二条 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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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未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三条 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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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未明示促销内容、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四条 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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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餐饮经营者未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五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投诉者。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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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餐饮经营者未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六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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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洗染业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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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未制定、落实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有效的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和卫生教育、培训。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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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洗染技术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洗染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鼓励洗染技术人员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有关组织及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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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未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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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从事欺诈行为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从事下列欺诈行为: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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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未履行规定要求责任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应当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履行下列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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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未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四条 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意愿实行保值清洗,即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一致做出书面清洗约定,约定清洗费用、保值额和服务内容。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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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未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五条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服务单据应包括:衣物名称、数量、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内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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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未执行洗染行业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洗染行业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并指定专人负责洗染质量检验工作。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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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未规范各工序衣物交接手续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规范各工序衣物交接手续,防止丢失或损坏;对于脏、净衣物的存放和收付应当分离。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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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单位的纺织品洗涤未在专门洗涤厂区、未专用洗涤设备进行加工、消毒处理不达标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单位的纺织品洗涤应在专门洗涤厂区、专用洗涤设备进行加工,并严格进行消毒处理。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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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因经营者责任,经营者未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的处罚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第十九条 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涉嫌违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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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城市新建民 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河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不修建 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 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一)应建未建面积不到500平方米的,处3万元 以下罚款;(二)应建未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 到10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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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不按国家规 定的防护标准 和质量标准修 建人民防空工 程的处罚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四十九条第二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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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和 施工单位在施 工中确要变更 施工图设计, 未经原施工图 审查机构审查 和向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备案 的处罚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 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需变更施工 图设计文件的,必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向 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违 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人民政府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要变更施工图设计,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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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 建设安装的处 罚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 十六条“防空地下室使用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 爆波活门、空气过滤吸收器等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其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国家规定 的标准生产、安装。防空地下室的防护防化设备应当 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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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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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 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 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十条3.《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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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 程的处罚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公布施行)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人防工程 设计、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 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 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的; 2、违反法定程序的; 3、适用法律、法规、 规章错误的; 4、认定事实不清,主 要证据不足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 不当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 的; 8、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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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行勘察的;设 计单位未根据 勘察成果文件 进行工程设计 的;设计单位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的生产厂家、 供应商的;设 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公布施行)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 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十条3、《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 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 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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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不依法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申请办 理审批手续的 处罚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依法向人民 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省有 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 定的,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 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建设单位不依法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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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 人民防空工程 主体结构、拆 除人民防空工 程设备设施或 采用其他方法 危害人民防空 工程的安全和 使用效能的处 罚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 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 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 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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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批 准,进行人民 防空工程改造 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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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 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 偿:(一)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 工程改造的;(二)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 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 地面工程设施的;(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 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四)报废人 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 的;(五)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六)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 物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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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 工程设施的处 罚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 偿:(一)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 工程改造的;(二)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 地面工程设施的;(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 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四)报废人 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 的;(五)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六)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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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 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 拆除补偿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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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一)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 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二)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 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四)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五)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六)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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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报废人民防 空工程未按规 定采取回填等 措施予以报废 处理的处罚 |
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 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法赔偿:(一)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 防空工程改造的;(二)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 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 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四) 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 处理的;(五)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六)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 物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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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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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 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 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赔偿:(一)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 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二)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 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四)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 以报废处理的;(五)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六)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 物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 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 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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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 水、废气或者 倾倒废弃物的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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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 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 倒废弃物的。”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 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赔偿:(一)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 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二)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 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四)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五)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六)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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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 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 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 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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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6项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 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 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3.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 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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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 承包单位以及 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 备供应单位有 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 承担该项建设 工程的监理业 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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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 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6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 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 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 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 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 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 业执照。” 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 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 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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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 孔口及地面附 属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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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 五条“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 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 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 个人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 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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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人民防 空通信专用频 率、使用与防 空警报相同的 音响信号或者 擅自拆除人民 防空通信、警 报设备设施的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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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 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 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 设备设施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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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安装人民防空指挥通信 或警报通信终 端设备的、通 信工程未与建 筑物或构筑物 同时建设的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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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七条“根据人民 防空指挥通信网和警报通信网建设规划,需要设置人 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单 位,必须按人防部门的要求予以安装;需要在新建建 筑物或构筑物上安装的,其通信工程应与建筑物或构 筑物同时建设。”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由人防部门 按下述规定分别予以处理。拒不执行人防部门处理决 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 管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安装人民防空指挥通 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安装;通信工程 未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同时建设的,责令限期补建。”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安装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通信工程未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同时建设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安装或限期补建。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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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通报 通信终端设备 维护不善,造 成损坏的、擅 自转让或租借 人民防空指挥 通信或警报通 信终端设备的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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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人民防 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由设置单 位维护管理,未经人防部门许可,不得拆除、转让或 租借。”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由人防部门按下述规 定分别予以处理。拒不执行人防部门处理决定的,由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 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通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不善, 造成损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擅自拆除人民防空指挥 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重新安装;擅 自转让或租借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 的,责令立即收回,并没收非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通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不善,造成损坏的、擅自转让或租借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修复、重新安装和立即收回,并没收非法所得。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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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人民防空通信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害 性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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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禁止 在人民防空通信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害性作业。”第 二十四条“下列行为由人防部门按下述规定分别予以 处理。拒不执行人防部门处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 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给予行政处 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 止;造成人民防空通信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人民防空通信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害性作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或赔偿损失。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的;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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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 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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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 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 改正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人防部门或人防企 业进行监督检查; 2、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 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 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 成后,不对其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 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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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检查 |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第二十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利用在线平台,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
1.检查责任: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重要依据;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的; 3.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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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行政检查 |
对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检查 |
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3年11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负责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冀发改产业﹝2014﹞1476号) |
1.检查责任:对化工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泄露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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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行政检查 |
对对外劳务合作的监督管理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20号,2012 年6月4日发布)第四条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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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检查 |
对家庭服务业进行监督检查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发布)第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家庭服务业企业经营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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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检查 |
对家电维修服务业进行监督检查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2012年6月9日发布)第三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家电维修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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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行政检查 |
对洗染业的监督管理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2007年5月11日发布)第三条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洗染企业经营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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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检查 |
对餐饮业的监督管理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2014年9月22日发布)第三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餐饮企业经营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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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行政检查 |
对美容美发业的监督管理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2004年11月8日发布)第三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美容美发企业经营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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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检查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3年第1号,2013年3月15日发布)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企业经营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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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检查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检查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对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未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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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行政检查 |
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的检查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 第1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年销售额在1000万以上的零售企业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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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行政检查 |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2006年9月12日发布)第七条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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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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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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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行政检查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 |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发布日期2013年11月8日)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发布日期2013年11月8日)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发布日期2013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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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行政检查 |
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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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 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 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 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4.《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
1.检查责任: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组织监督检 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 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 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监督检 查; 2、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 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 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 成后,不对其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 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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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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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 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负责。”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有人民防 空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开发利用人 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但不得损 坏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不能影响人民防空工程 的防空效能,并应当制定相应的平战转换方案和措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 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 必要的资料。” 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 九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维护 管理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 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 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进行 监督检查; 2、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 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 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 成后,不对其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 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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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行政检查 |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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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和规划、建 设等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工 作。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 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2.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 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防工程平时开发 利用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 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 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人防部门或人防企 业进行监督检查; 2、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 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 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 成后,不对其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 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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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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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 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 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具体实施。”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十一条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 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4.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质量 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 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 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检查; 2、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 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 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 成后,不对其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 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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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 求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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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九条第二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和规划、建设 等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工作。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接 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 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 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 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 人民防空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2、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 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 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 成后,不对其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 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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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 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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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民防空主 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 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 要的资料。”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城市和经济目标的 人民防空建设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 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 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 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 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 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 成后,不对其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 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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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行政检查 |
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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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 防〔2014〕438号)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授权,按照国家质 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人防设备生 产安装质量监督。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 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 委托,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规 定,负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验)。”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防设备生产安装 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 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 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进行监督 检查; 2、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 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 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 成后,不对其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 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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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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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国防教育 计划。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指 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教育。在校学生的人 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民防空教育组织 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 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 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监督检 查; 2、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 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 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 成后,不对其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 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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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 备和警报通信 终端设备维护 工作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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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人防部门负责自建的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维护,指 导、监督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 设备设置单位对终端设备进行维护,定期检测人民防 空指挥通信网和警报通信网的开通情况。”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民防空指挥通信 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组织 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 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销资质认 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 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 2、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 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 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 成后,不对其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 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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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行政确认 |
确认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及审核批准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方案 |
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办法》(〔2010〕136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的名单,负责审核批准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方案。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的名单;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方案的认定,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认定或组织召开评审认定对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方案的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申请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交;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纳入重要电力用户监督管理范围,并报市供电公司会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确认的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方案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从事电力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电力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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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行政确认 |
价格认定 |
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1、《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国家指定的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组织实施。2、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附件二《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四、规范管理价格鉴证机构的意见由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直接服务于司法和行政执行,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政策把握性很强,时限性要求高。目前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市场竞争也很不规范,社会监督体系不健全,放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将价格鉴证机构推向市场的条件还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价格鉴证机构的清理整顿任务主要是如何加强和规范管理问题,总体原则是“保留机构、性质不变、退出中介、统一名称、保障生存、强化管理”。3、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第一条:逐步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制度,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正确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保障。对案件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需要估价的物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各级人民政府价格部门要依照本办法估定价格。4、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8﹞1392号);一、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机关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 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中涉及的“价格事务所”相应更改为“价格认证中心”。二、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5、《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 |
1、受理责任: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价格认定结论及相关资料进行内部审核。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小组应当将价格认定结论提交集体审议,形成集体审议意见。 3、决定责任:经过审核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由价格认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发。价格认定结论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4、事后监管责任: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提出复核不得超过两次。 5、送达责任:价格认定结论书、通知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提出机关。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 2.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涵盖涉纪检监察、涉案和涉税等价格认定,将三稿中分开的三种类型价格认定进行了合并。与“责任事项依据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保持一致。 |
188 |
其他权力 |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
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第15条第(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0﹞130号)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第三十条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争议调解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依法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 |
1、受理责任: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收到调解处理申请书后,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书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有关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在接到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发送有关当事人。 2、审查责任:价格争议申请被受理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提前以书面或者其他确切方式通知有关当事人举行调解的地点和时间。价格争议调解由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指定2至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由价格鉴证专业人员担任,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解。 3、裁决责任:经调解,有关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并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盖章确认。调解协议书应交有关当事人各持一份,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留存一份。当事人各方须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愿或调解不成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可以作出价格争议处理意见,指导价格争议双方解决争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就价格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执行责任: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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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其他权力 |
价格监测预警 |
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价格法》 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
1.价格监测责任:价格监测工作人员收集价格资料时,应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 2.分析报告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3.信息公布责任: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4.培训考核责任:加强对价格监测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执行价格监测制度,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 2.上报价格数据错误较多,严重影响数据准确性和代表性的; 3.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或篡改价格数据资料,造成全国或地区汇总数据严重失实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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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成本监审 |
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价格法》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
1.主体责任: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2.回避责任: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保密责任:定价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价格监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未开展成本监审的; 2.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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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其他权力 |
省定价目录内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商品价格审定 |
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0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河北省政府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8〕42 号)第2款: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第3款:县(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第4款:供热价格。 3、《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冀价政调〔2017〕202 号)全文; |
1.立项责任:根据相关企业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启动定(调)程序,报同级政府批准立项。 2.起草责任:按照法定权限,经依法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征求意见等相关程序,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初步方案。 3.审查责任:对定(调)价方案报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进行集体审议。 4.决定公布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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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其他权力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2007年5月11日发布),第五条 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用洗染、保管、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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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说明。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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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其他权力 |
零售商促销活动内容备案 |
石家庄市商务局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2006年9月12日发布)第二十二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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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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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质 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 可证合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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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 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 并办理。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 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对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 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 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在工程施工中,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由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负责。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1〕第11号)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人民防空工程 开工前一个月,必须到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 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在接到文件、资料两周内,确定该工程 的监督员,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工前,监督站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构配件生产开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 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5.《河北省结合民用建 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空地下室质量管理,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实施监督。6.《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7〕4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人防工 程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 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经审核合格的,出具《质量 监督书》;不合格的不予出具,并且告 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并填写《送达回 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 规定,负责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将 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 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 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应工作人 员承担相应责任: 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 2.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以权谋私的、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的、对控告、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3.不依法履行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职责的; 4.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未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 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擅自提高 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 标准的、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 空经费的; 5.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的、对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效能的违法 行为不及时制止、查处的; 6.贪污、截留、挪用人民防空工程维 护管理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的;7.收取拆除补偿费后不组织补建人民 防空工程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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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平 时开发利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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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 使用的监督管理。” 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 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备案登记。” 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 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 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 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从民防空工程平 时使用证》。审验时间、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确定,审验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审 验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 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 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后方可继续使用。”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 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发放、审验、转租、转让和装修申请予以受理;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 部内容;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 项和申请所需材料;依法说明不受 理备案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理由; 2.决定责任:依法定依据实施备案 或者作出备案决定; 3.事后管理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 责或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发放、审验、转租、转让和装修申请不予受理 的;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的;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 料而不公开的; 2.在涉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发放、审验、转 租、转让和装修项目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造成较大损失的;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 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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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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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防空法》第七章第四十六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 教育内容。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 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 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 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 或者补偿。” 第二十九条“家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畅通,以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民防空教育 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 销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 题,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责任: 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有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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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和更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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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 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对人 民防空通信实施保障。”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 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 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 阻挠。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 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 用、混同。”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和移动设施上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或者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阻挠安装 和更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违法 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的违 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2、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责任: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有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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