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xx镇xx村,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x镇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26日16时许,在鹿泉区xxx镇xxxx南侧果园内,违法行为人张xx和侯xx挖采洋姜时,侯xx不慎将果园内的水管挖断,张xx因该情况与果园管理员王xx发生口角,后张xx用拳头杵了王xx面部一拳,导致王xx的两颗牙齿折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住院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鹿泉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