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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公(铜)行罚决字〔2024〕14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2-31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公(铜)行罚决字〔2024〕1488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xxxx镇xx村xx路xxx巷xx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xxxx镇xx村xx路xxx巷xx号,xx。

违法前科: 2020年11月13日,因xxx村赌博案,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4年05月20日,因王xx甲二次酒驾案,被元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2月23日15时许,王xx甲、王xx乙、张xx甲、莫xx、张xx乙、路x、李xx、张xx丙等人在鹿泉区xx镇xxx村张xx丁家中,以打麻将的形式参与赌博。

以上事实有王xx甲的陈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出警视频、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甲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鹿泉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