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张xx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村xx街xxx巷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村xx街xxx巷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23日15时许,张xx乙、王xx甲、路x、莫xx、张xx甲、王xx乙、李xx、张xx丙等人在鹿泉区xx镇xxx村张xx丁家中,以打麻将的形式参与赌博。 。
以上事实有张xx乙的陈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出警视频、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乙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