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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公(获)行罚决字〔2024〕14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2-31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公(获)行罚决字〔2024〕1492号

违法行为人董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x小区xx-x-xxxx,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x小区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9年10月31日,因董xx涉嫌买卖、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2月20日22时许,董xx在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x小区西区南侧便道上,董xx将一辆银色江淮面包车门打开后,进入车内盗取5元现金,后董xx将该车左后方车玻璃损坏并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董xx的陈述、报警人的陈述、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监控视频、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董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董xx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董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鹿泉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