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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公(铜)行罚决字〔2024〕14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2-31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公(铜)行罚决字〔2024〕1485号

违法行为人张xx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村xx路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村xx路xx号,xx。

违法前科: 2023年05月03日,因王x等人赌博案,被鹿泉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现查明:2024年12月23日15时许,张xx丁在鹿泉区xx镇xxx村自己家中,为王xx甲、张xx甲、莫xx、张xx乙、王xx乙、李xx、张xx丙、路x等人赌博提供条件。

以上事实有张xx丁的陈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出警视频、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丁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鹿泉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