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解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xxxx村新开西街,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村xxx街,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20日11时许,在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x小区xxxxxxxx室,解x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私自开设旅馆。
以上事实有解x的陈述及辩解,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入住记录截图,旅馆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解x罚款叁佰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取缔。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