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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公(宜刑)行罚决字〔2024〕09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9-03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公(宜刑)行罚决字〔2024〕0952号

违法行为人曹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乡xxx村xx路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xx乡xxx村xx路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8月6、7日左右,曹xx以投资赚钱为由,通过浏览器下载xxxxAPP,非法出借建设银行卡,卡x:xxxxxxxxxxxxxxxxxxx,涉案金额:30000元,不明流水:40000元 ,获利200元,曹xx的行为已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

以上事实有曹xx的陈述、曹xx的建设银行卡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鹿泉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