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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公(交)行罚决字〔2024〕0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9-03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公(交)行罚决字〔2024〕0945号

违法行为人成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xx镇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x村xxxxx宿舍,xx。

违法前科:无犯罪前科,成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3年08月0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08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现查明: 2023年07月09日01时许,成x饮酒后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沿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街由南向北行驶至xxx街与xx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成x进行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送检的成x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9.92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成x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