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袁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xx镇xx村,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xx镇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8月16日12时袁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其通过自己农业银行卡,卡x:xxxxxxxxxxxxxxxxxxx为诈骗团伙洗钱10000元,自己获利104元。
以上事实有袁xx的供述、交易流水、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xx罚款贰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104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