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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公(获)行罚决字〔2024〕09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9-03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公(获)行罚决字〔2024〕0957号

违法行为人武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xx镇xx村xx区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xxx小区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4月17日,因李xx被打案,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08月19日17时许,武xx在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街xxxx号台球厅门口,张xx以被人打了为理由叫武xx到十五号台球厅门口,后xxx骑电车到了xxx台球厅门口,用一根刮水板对李x后背进行殴打,导致李x受伤。

以上事实有武xx的陈述、证人证言、出警视频、监控录像、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伤情照片、鹿泉区人民医院诊断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武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鹿泉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