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徐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xx镇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xxxxxxx小区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8月19日15时许,徐xx在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街xx对面便道上,徐xx发现一辆车身为米黄色的小刀牌电车没有断电,后徐xx将这辆车身为米黄色的小刀牌电车盗走,放置鹿泉区xxxxxxxxx小区x号楼xx单大厅内。
以上事实有徐xx的陈述、证人证言、出警视频、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