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冯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村xx街xx巷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村xx街xx巷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8月15日22时30分许,在鹿泉区xx镇xxx村内,冯x与李xx因会车远光灯问题发生口角,后冯x打了李xx右侧面部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冯x的陈述与辩解、李xx的陈述、出警视频、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冯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