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71号
当事人:鹿泉区张万元小吃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C0KP0H5L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开发区保利西悦春天东区54号楼107号东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万元
身份证件号码:******************
2026年8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鹿泉区张万元小吃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营业执照为鹿泉区张万元小吃铺,其在经营场所内未公示食品小餐饮登记证,现场当事人在手机上出示了食品小餐饮登记证的照片。本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2026年8月11日前予以改正,将食品小餐饮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2026年8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到鹿泉区张万元小吃铺进行复核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在经营场所内公示食品小餐饮登记证。2026年8月12日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7月31日取得了小餐饮登记证,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2026年8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手机上出示食品小餐饮登记证的照片。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6年8月11日前予以改正。2026年8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悬挂公示食品小餐饮登记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6年8月7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悬挂公示食品小餐饮登记证的事实。
3.2026年8月12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悬挂公示食品小餐饮登记证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悬挂公示食品小餐饮登记证的事实。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2026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6〕77号送达当事人,其接受并签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十七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公示使用食品添加剂名称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公示登记证、备案卡、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名称等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因当事人有继续经营意愿,调查过程中未发现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版)74项《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序号11较轻:“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六十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三十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小餐饮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版)74项《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序号11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地址:向阳大街,银行账号:14723201100855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