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60号
当事人:鹿泉区小五卤味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KA1QBB9A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大河村大河路20号-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武丽丽
身份证件号码:*********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5日来到鹿泉区小五卤味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1、该店办有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并在店内北墙进行公示;2、该店现场未进行卤制加工,进货台账信息登记不全,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进货台账信息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2026年6月9日再次到鹿泉区小五卤味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6年6月9日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因当事人近期事务繁忙,未能在责令规定时限内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截至复查当日,该店仍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照责令要求落实整改。在调查中未发现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等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等。
2026年8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6〕67号送达当事人,其接受并签字,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凭证信息不齐全的,补齐信息且记录后方可购进。”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账号:147232011008555,开户行: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地址:鹿泉区向阳大街)。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8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