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61号
当事人:鹿泉区王老二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CR51KC9W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大河村大河路与河富街交口西行32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恒耀
身份证件号码:**********
2026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鹿泉区王老二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1、该店持有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并在店内墙上悬挂公示;2、店内有2名工作人员正在进行食品加工操作,2名工作人员无法提供出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称2名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于5月底到期后未及时续办新的健康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6年6月7日前改正无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2026年6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鹿泉区王老二小吃店进行检查时,发现2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送餐窗口加工食品),当事人称因这一阵太忙了,没顾上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健康证明。本案于2026年6月9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8月25日开始经营,店内共有2名工作人员,2名工作人员从事送餐窗口加工食品的工作,所持有效健康证明于5月底到期后未及时续办新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有效期出现断档。截至复查当日,2名工作人员仍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相关工作,未按照责令要求落实整改。在调查中未发现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造成消费者后发生不适反应等其他损害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等。
2026年8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6〕68号送达当事人,其接受并签字,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第二款“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无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账号:147232011008555,开户行: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地址:鹿泉区向阳大街)。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8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