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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市监处罚〔2026〕58号鹿泉区三餐两碗快餐店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6-08-26  来源: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58号

当事人:鹿泉区三餐两碗快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开发区杏苑路东亚大厦一层A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85MADRR91E8G          

经营者:董昕占                           

身份证号码:***                                   

2026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达鹿泉区三餐两碗快餐店进行检查,发现:1、该店持有营业执照、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一名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并在经营场所内进行公示;2、该店后厨操作间内地面有水渍、油渍、泥渍,操作台有废弃物,油污较多,清扫的垃圾在地面存放未入垃圾桶,清洗水池中有隔夜未进行清洗的餐具及餐厨残留物;3、操作台上不锈钢容器中有正在腌制的解冻鸡块制品,货架上有正在解冻的“锦牧王®富民鲜鸡”三箱,执行标准:GB2707;生产日期:20260531;保质期:鲜禽产品0-4℃冷藏保存七天,冻禽产品-18℃以下冷冻保存十二个月;生产厂家:锦州富民牧业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七星河镇三宝屯村(七里河工业园区)。当事人现场提供该批次鸡肉的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法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该批次鸡肉的进货票据。本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进行环境卫生清洁并完善进货查验记录。2026年6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该店进行复查,后厨操作间卫生问题已整改完成,操作台上有正在解冻的“锦牧王®富民鲜鸡”一箱,执行标准:GB2707;生产日期:20260604;保质期:鲜禽产品0-4℃冷藏保存七天,冻禽产品-18℃以下冷冻保存十二个月;生产厂家:锦州富民牧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提供该批次鸡肉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法提供该批次鸡肉的进货票据。2026年6月8日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经营项目是: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荤类食品制售),在京东平台开设外卖店铺名为三餐两碗黄焖鸡米饭。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两个批次的“锦牧王®富民鲜鸡”通过石家庄溪祺商贸有限公司进购,可提供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两批次鸡肉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日期20260531批次鸡肉的进货时间及票据,生产日期20260604批次鸡肉是2026年6月6日进购,进购五箱,20斤/箱,共100斤,**元/箱,共**元。在调查中未发现消费者因食用涉案食品原料后发生不适反应等其他损害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6年6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九张,证明当事人未保持加工操作环境卫生清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3.2026年6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环境卫生整改完成,但仍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4.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原料的来源、进货价格、进货数量,但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两批次鸡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证明,证明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为合格商品,但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6.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等。

2026年8月18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6〕61号)。在法定时间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向本局提出听证。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凭证信息不齐全的,补齐信息且记录后方可购进。”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当事人有继续经营意愿,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证据,调查过程中未发现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账户: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账号147232011008555;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向阳大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