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57号
当事人:鹿泉区旺星金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185MAKCFKYE1X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李村万家惠超市东行1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杜丽雄
身份证号码:*******************
2026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营业执照名称为鹿泉区旺星金餐饮店,该店开通了网络餐饮服务,在其实体经营场所内未悬挂公示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当事人现场出示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电子照片。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内予以改正,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进行悬挂公示。2026年6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在经营场所内悬挂公示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本案于2026年6月26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2026年7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2026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了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但当事人未悬挂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石鹿市监责改【2026】34号),要求当事人限期内进行改正。2026年6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悬挂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经查,当事人已于2026年7月20日前予以改正,在经营场所内悬挂公示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两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未悬挂公示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事实;
3.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已进行改正等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经营场所照片,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悬挂公示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2026年8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接受并签字,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鹿泉区旺星金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公示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罚款数额固定,无裁量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决定, 并到石家庄农商银行向阳支行(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向阳大街,账户: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账号:147232011008555)。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