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20号
当事人:鹿泉区聚德号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DC0QFD4U
住所(住址):鹿泉区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欣欣
身份证件号码:130*************
2026年3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鹿泉区聚德号餐饮店检查时,发现该店两名工作人员其中一名没有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3月20日前办理健康证。2026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饭店检查时,发现这名工作人员仍然未按规定办理有效的健康证明,2026年3月25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鹿泉区聚德号餐饮店一名员工没有健康证,经询问调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美团和京东上销售,从业人员王娟没有办理有效的健康证明,不能证明其身体健康状况是否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能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状况及一名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从业人员没有办理健康证的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未办理健康证要求改正的事实;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以上证据材料和笔录当事人都已分别签字确认。
2026年4 月1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一)没有健康证明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本案罚款数额固定,属于无需明确裁量权基准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鹿泉支行,(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北斗路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