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14号

当事人:鹿泉区卓著汽车配件经销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MA0C53HH0D
住所: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石铜路588号恒信汽配城A区2排3栋16号
经营者:庞令华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2月15日,本局收到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SHA225Z04931),报告显示鹿泉区卓著汽车配件经销处销售的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规格型号:4kg/桶LEC-Ⅱ-25),经抽样检验,冰点项目不符合GB 29743.1-2022标准,依据《机动车冷却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的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规格型号:4kg/桶LEC-Ⅱ-25)。2026年1月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7日收到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SHA225Z04931)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50915155434029),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3日从嘉动力(天津)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规格型号:4kg/桶LEC-Ⅱ-25)3件,每件6桶,共计18桶,进价100元/件,进价共计300元,平均16.66元/桶,其中2桶对外销售,2桶被抽检公司购买用于检测,销售价格为25元/桶,销售货值总计是100元,违法所得33.36元,剩余14桶于2025年10月6日退还厂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SHA225Z04931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不合格。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的不合格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的来源、数量、进货价格、销售数量等。
3.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1份、出具的出库单1份、退货清单1份,证明供货商的主体资格、当事人销售的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的来源、进销货价格和销售数量。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6年3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6〕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因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涉案产品除2桶对外销售,2桶用于抽检,其余均已退还厂家,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4.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给予较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3.36元;
2.罚款1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账户: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账号147232011008555;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向阳大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