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1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鹿泉区燕宇餐饮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E6A13B4K;
经营者:张燕;
身份证件号码:*********;
经营场所:****************;
2026年3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石家庄****************的店铺,牌匾为“糖心小舍烘焙”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店铺处于关闭状态,现场经当事人开启卷帘门后,发现该经营场所约10平方米,经营场所没有配备从事餐饮经营必需的灶具、炊具等设施、设备,现场也未发现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迹象,同时,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以“鹿泉区燕宇餐饮店”名义在第三方外卖平台上注册的“嘎嘎香·烤肉拌饭(鹿泉店)”进行现场核验,2家外卖店铺均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经当事人现场确认,“嘎嘎香·烤肉拌饭(鹿泉店)”所接外卖订单,均由当事人经营的另一家店铺“***”加工制作,再由外卖员到该店取餐配送。2026年3月18日,经本局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鹿泉区燕宇餐饮店于2024年11月29日办理营业执照,备案经营范围包含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等,注册经营场所为****************。2025年初,当事人分别以该店资质在第三方外卖平台开设“嘎嘎香·烤肉拌饭(鹿泉店)”,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主要经营烤肉拌饭相关餐品。经询问核实,当事人注册鹿泉区燕宇餐饮店营业执照的目的仅为在第三方外卖平台增设线上店铺,其注册的经营场所内一直闲置,内无餐饮加工、制作所需的灶具、炊具等设施设备,现场不具备餐饮经营条件,也未在该注册经营场所从事任何餐饮加工活动。其线上店铺接收到外卖订单,实际由当事人经营的另一家店铺“张秀梅烤肉拌饭(营业执照名称为鹿泉区浩朵快餐店)”加工制作,再由外卖员到该店取餐配送。
调查期间,未接到消费者针对当事人该经营行为的投诉及损害反馈。又查明,案发后,当事人在接到本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按要求积极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已将“嘎嘎香·烤肉拌饭(鹿泉店)”平台网店关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及违法线索发现的具体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摊点备案凭证复印件、经营者张燕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3、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注册经营场所无餐饮加工设备、不具备实际餐饮经营条件的现场客观情况;
4、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线上平台运营时间、餐品实际加工地点、未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等核心违法事实;
5、办案人员提供对当事人制作的《复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按要求积极整改的事实;
6、办案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至今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7.办案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嘎嘎香·烤肉拌饭(鹿泉店)”平台网店截图10张,佐证当事人注册经营场所和外卖平台网店经营的实际状况。
以上证据材料和笔录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本案违法事实。
2026年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6〕15号)送达当事人,其接受并签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如实公示实际餐品加工制作地址等关键经营信息,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十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的规定。
同时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询问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无拒不配合、隐瞒、伪造证据等情形;调查期间未收到消费者针对当事人该经营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损害反馈,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轻微;通过河北省执法公示平台查询,未发现当事人存在同一类型违法经营记录,属于首次违法。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违法经营规模较小、危害后果轻微的从轻处罚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 4 月 7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