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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市监处罚〔2026〕15号鹿泉区润惟百货超市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6-04-01  来源:  浏览次数:1

石鹿市监处罚〔2026〕15号

当事人:鹿泉区润惟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中山西路960号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85MADN8X8A89               

经营者:杨海彪                          

身份证号码:********************                                                  

2025年12月12日收到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鹿泉区润惟百货超市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CLG03202502978;产品名称:时尚精品系列家居服,商标:欧薇妮,规格型号:杨梅绒907#,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的纤维含量的标识不符合GB/T29862-2013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确认接收并签字,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使用的抽检日期为2025年11月5日时尚精品系列家居服,当事人称该商品只是抽检使用了2条,因销售不好已于2025年11月9日将已经剩余8条进行退货,没有库存。当事人当场提供了该商品的进货记录和退货记录。本案于2026年1月5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服装是2025年10月23日从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正东路27号南三条新源发商城A区一层4号长安聚德针织品商行,以**元/条的价格购进了10条。该商品抽检使用了的2条,是以**元/条的价格收取的,货值金额**元,共计违法所得25.8元;剩余的8条未销售,在2025年11月9日均已进行退货。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因当事人购进的该家居服只用于抽检,未进行销售现也没有剩余库存,未造其他损害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NO:JSP2025CJ08920)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服装未不合格产品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资格和代理权限。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和不合格批次服装的库存情况。

4.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服装的来源、进销货数量、价格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照片一张、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退货票据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购进商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不合格批次服装已无库存。

6.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等。

2026年3月24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6〕18号)。在法定时间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涉案商品只抽检使用2条,未进行销售,金额较低,未造成其他损害情况,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较轻1.3.4“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4.社会影响较小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8元;2、罚款59.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账户: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账号147232011008555;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向阳大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