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 13 号
当事人:鹿泉区熵卞电子商务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EB6MLE3J
住所: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寨乡上寨村向阳北大街红安巷7号
经营者:钱亚东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2月3日,本局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石市监执抽函〔2025〕3329号)和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Y202503792),显示鹿泉区熵卞电子商务店(个体工商户)(领航家纺店铺)销售的被罩(生产厂家:石家庄领航舰纺织品有限公司,品牌:衣思亦甜,规格型号:155*205cm),经抽样检验,pH值项目不符合GB/T 22796-2021 《床上用品》标准,根据《河北省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版)》,判定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Y202503792)。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存放有品牌为“衣思亦甜”,规格型号为155*205cm的被罩。2025年12月3日经局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对检验检测报告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以一件代发、由厂家直接发货的形式经营网店“领航家纺店铺”,无柜台、门脸、存货。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于2025年7月31日销售该不合格被罩2件(由抽检单位以消费者名义购买),实际收款***元;8月21日销售1件,实际收款***元,销售货值总计***元。因当事人销售方式为一件代发,当事人销售货品后厂家为当事人开具销货清单,当事人以微信支付方式支付货款,三件被罩共支付***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石市监执抽函〔2025〕3329号)1份,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GY202503792的《检验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被罩不合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该不合格被罩的库存。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销该不合格被罩、店铺经营的相关情况。
4.生产厂家出具的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生产厂家收款记录复印件1份,平台销售记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被罩的来源、进销货价格和销售数量。
5.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复印件1份,其内容中填写的“订单编号”证明平台7月31日销售的2件被罩为抽检单位以消费者名义购买。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7.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产品质量合格者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8.拼多多平台店铺搜索记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网店已经关闭。
9.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6年3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6〕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因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未有顾客就购买的被罩进行投诉,因经营不善已于2025年11月5日关闭拼多多店铺不再经营。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 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4.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给予较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97元;
2.罚款47.2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账户: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账号147232011008555;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向阳大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