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11号
当事人:鹿泉区凯佑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30185MA09R1N28P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兴华街41号临街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运东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1月18日,本局收到12315平台举报:在凯佑超市中山凯旋门店购买充电器套装,支付25元,使用后漏电,发现其执行标准GB4943.1-2011在2023.8.1宣布作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联合发布)限用时间2023.8.2-2024.8.3,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一年多商家仍在售卖,本人有足够证据,市场监管人员可以要求提供,依法查处并处罚……。2025年1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内容中的产品,现场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确认在2025年11月份销售过“SIKENAI思科耐”手机充电器执行标准为GB4943.1-2011的商品1个。2025年12月8日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执行标准GB4943.1-2011已废止,新标准GB4943.1-2022于2022年7月19日发布,2023年8月1日实施,新标准实施后按照旧标准生产的产品已不得生产销售。当事人销售的“SIKENAI思科耐”执行标准:GB4943.1-2011是2023年5月22日购进,购进单价为**元,购进数量5个,共计金额**元;销售单价25元,共计销售5个,销售金额125元。当事人称其中4个在2023年8月1日之前销售的,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等相关证据。执行标准:GB4943.1-2011的本局也未查到其余4个“SIKENAI思科耐”手机充电器,在废止后销售的记录。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当事人在标准过期后销售1个产品,故本案违法所得为25元,货值金额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15投诉举报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GB4943.1-2011执行标准的手机充电器的事实。
4.当事人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的GB4943.1-2011执行标准的手机充电器履行了进货检查制度。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2026年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6〕11号送达当事人,其接受并签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留存齐全,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较低,获利较少,且在销售后未发生安全事故和社会不良反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证照齐全。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
2.罚款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地址:向阳大街,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02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