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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市监不罚〔2026〕8号鹿泉区菜先生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2026-02-11  来源: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不罚〔2026〕8号

当事人:鹿泉区菜先生蔬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BXUTBU5M               

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南庄村集贸市场中棚2-3号

经营者:孙洪宇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1月14日,本局收到委托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关于鹿泉菜先生蔬菜店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STIBGFC25100410;食品名称:芹菜,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毒死蜱,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87,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确认接收并签字,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使用的抽检日期为2025年10月15日批次的芹菜,当事人称该批次的芹菜已经销售完,没有库存。本案于2025年11月19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芹菜是2025年10月13日从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大河村石家庄国际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蔬菜A区北12号鹿泉区老黄蔬菜批发部,以**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14.25公斤,共支付了**元。销售价格为每斤每公斤*元,销售了14.25公斤,该批次芹菜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其中抽检使用了的2.37公斤也是按照**元每公斤收取的。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收据、微信付款记录、现场采样合格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芹菜的《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未有消费者要求退货,调查中未发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芹菜后发生不适反应等其他损害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NO:STIBGFC25100410)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资格和代理权限。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及不合格批次芹菜库存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芹菜的来源,进销货数量和价格。

5.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收据、微信付款记录、销货清单、现场采样合格证明,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芹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当事人提供了整改报告和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及时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了召回。

7.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2026年2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不罚告〔2026〕7号)送达当事人,其接受并签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实施)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实施)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因当事人在该案中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实施)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一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已全部售完,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实施)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2.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3. 禁止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经营的食品。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2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