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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市监处罚〔2026〕5号 石家庄市太华纸塑有限公司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6-02-02  来源: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5

当事人:石家庄市太华纸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104562390C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新光耀新兴发展基地8-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杜琳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6月19日,本局收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经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后向我局制发的检察意见书,“在办理杜琳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起诉案过程中发现,杜琳及其经营的石家庄市太华纸塑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法律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现将案件移送你单位办理2025619本局收到五河县公安局移交的扣押物品模具板4(1个)、模具板3(1个)、模具板2(1个)、模具板1(1个)、假冒的酷彩外包装2套2025619经当事人确认,向其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2561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营场所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新光耀新兴发展基地8-4号营业执照悬挂于经营场所内,显示信息为石家庄市太华纸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琳,该场所坐东朝西,占地约800平方米,场所内设有办公室,设备有磨切机、打钉机、粘箱机、印刷机,以及未印刷的包装箱成品半成品约两万件,现场无工作人员进行生产加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现场存有伪造、擅自制造“双立人”(Staub)、“酷彩”(LeCreuset)注册商标标识产品2025620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2025年7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2025年8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经调查,2022年7月5日当事人因大郭村南工业园拆除规划石家庄新华区大郭村南搬到了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岳村新开路2号2025年4月3日当事人因修建北三环拆除厂房,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岳村新开路2号搬到了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新光耀新兴发展基地8-4号

当事人从2023年到2024年七八月份在明知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及明知石家庄千乐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仍接受该公司的委托,在自己经营的石家庄市太华纸塑有限公司内,印制一万余件伪造“双立人”(Staub)、“酷彩”(LeCreuset)注册商标的锅具外包装。

石家庄千乐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当事人订购“双立人”(Staub)、“酷彩”(LeCreuset)注册商标的锅具外包装,并提供图纸(面纸规格、大小),图纸上面有STAUB、Lecreuset等字样,当事人购买瓦楞纸板和彩色面纸,使用贴面机、模切机等进行加工剪切,剪切后人工合成箱子。当事人未与石家庄千乐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正式合同,且该公司无商标授权。当事人伪造、擅自制造双立人和酷彩品牌的锅具外包装10200多套,其中双立人品牌3000多套,酷彩品牌7000多套,每个外包装成本3-4元,销售价格4-5元左右。当事人非法经营额40000多元,违法所得4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经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后向我局制发的检察意见书一份、不起诉决定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杜琳讯问笔录、案卷材料(光盘)一份证明该公司伪造、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外包装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

3.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已无伪造、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外包装

4.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外包装的数量、价格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

2026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6〕4号送达当事人,其接受并签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年 4 月 23 日修正)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年 4 月 23 日修正)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当事人取得受害人谅解并赔偿1万元;当事人该违法行为获利4000元,获利较少。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年 4 月 23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一般,2.危害后果一般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的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及工具模具板4个(模具板4、3、2、1)、伪造的酷彩外包装2套
  2. 罚款8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账号:147232011008555,开户行: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地址:鹿泉区向阳大街)。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

(印 章)           

                            202622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