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5〕2号
当事人:鹿泉区三姐妹电动车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BQQX3R2E;
住所: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寺家庄村天宁路**号;
经营者:高爱丽;
身份证号码:******************;
2024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鹿泉区寺家庄镇寺家庄村天宁路18号“宝岛电动车”店进行现场检查,经营者高爱丽未在现场,委托汲亚星陪同检查。该店营业执照名称为“鹿泉区三姐妹电动车店”。经查,现场摆放6个头盔,其中4个全盔,2个半盔。1个半盔标识齐全,其它5个头盔均无合格证明、厂名、厂址及警示标志标识,当场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石鹿市监责改[2024]11004号)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标识的头盔。于2024年12月10日报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2月11日对经营者汲亚星进行了询问。
经调查,当事人所销售的头盔无合格证明、厂名、厂址及警示标志,一共购进无标识头盔10个,半盔6个,进价**元/个,销售价格**元/个;全盔4个,进价**元/个,销售**元/个;销售了5个半盔,全盔没有销售,货值金额共计***元,违法所得共计**元。当事人只知道供货人叫路辉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等信息,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标识的头盔。调查中未发现消费者因使用该批次头盔后发生人身安全等损害情况,该店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没有消费者退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信息;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头盔无合格证明、厂名、厂址及警示标志。
4、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照片两张、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购进无标识头盔的金额、利润等情况;
5、进货票据,证明购进无标识头盔的数量、金额、时间。
6、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的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对销售的无标识的头盔积极召回的情况。
7、送达回证,证明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
以上证据材料和笔录当事人都已分别签字确认。
2024年12月24日已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当日当事人已签收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从事电动自行车经营过程中,销售无合格证明、厂名、厂址及警示标志头盔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里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标识头盔,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鹿泉区三姐妹电动车店销售的头盔无合格证明、厂名、厂址及警示标志,当事人在得知销售的头盔不合格后,张贴了召回公告,但未能召回,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严重(一般)适用条件标准:“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裁量基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二十一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标识头盔,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账号名称: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银行名称: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