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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市监处罚〔2024〕43号 鹿泉区鸿驰车行从事经营性改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案
2025-01-13  来源: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443

当事人:鹿泉区鸿驰电动车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C1W2W972

住所(住址):鹿泉区大河镇大河村牌楼西行3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殷**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鹿泉区鸿驰电动车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1444D、产品合格证编码:A154274ZM49000101、整车编码:779422432734410),该电动车改装了一块蓄电池,致使所销售的此款电动自行车配备的蓄电池达到了5块,额定电压达到60(V),主要技术参数与随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参数信息不相符,不符合国家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同日,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12月9日的经营活动中,将1台“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1444D、产品合格证编码:A154274ZM49000101、整车编码:779422432734410)增加了1块单块电池容量为12(Ah)的蓄电池,“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的随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显示,涉案电动车标注的额定电压为:48(V);蓄电池容量:12(Ah),当事人的行为致使此台电动车的蓄电池达到5块,电动车的额定电压达到60(V),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装技术规范》中4.1电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e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的规定。12月9日,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已将改装的蓄电池拆除。经询问调查,当事人加改装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未对外进行销售,并保存了进货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信息。

2、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涉案电动车照片二张、现场检查照片两张、现场笔录一份(共二页)、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参数规定额定电压为48V,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改装蓄电池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违法行为。

4、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9日经营过程中擅自改装电动车蓄电池及销售情况。

5、供货方营业执照、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货票据,证明供货方资质、进货来源及进货价格。

6、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等。

以上证据材料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佐证,当事人都已分别签字确认。

2024年1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4〕15022号)送达当事人,其接受并签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经营性改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私自拼装、加装、改装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在执法人员案件调查过程中,改装蓄电池的电动车尚未售出,并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对社会和消费者造成影响,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2、《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4 裁量幅度:较轻 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下的;2.涉案产品尚未出售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较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账号:147232011008555,开户行: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地址:鹿泉区向阳大街)。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