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鹿市监处罚〔2025〕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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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鹿泉区悦目鞋服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093BHW1E
住所: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龙泉花园西区菜市场商铺1-15号
经营者:靳辉欣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0月11日,本局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石市监执抽函〔2024〕3128号)和(石市监执抽函〔2024〕3129号)及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Y202405541和GY202405568),报告显示鹿泉区悦目鞋服店销售的女士三角内裤(商品条码:6958638386017和6923921708081),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依据《河北省内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没有发现抽检同批次的女士内裤,网店同批次的女士内裤已下架。2024年10月3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3日收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GY202405541和GY202405568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3日从普宁市鹏佳丽服装有限公司购进女士内裤(商品条码:6958638386017,品牌名:星念梦)14条,进价*元,销售单价是7.99元,一共销售了14条,其中6条由抽检单位付费购买,剩余8条销售给了其他顾客;于2020年3月13日从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雅欣针织厂购进女士内裤(商品条码:6923921708081,品牌名:安卡芳)6条,进价*元,销售单价是19.99元(原价29.99元,因一直销售不出去便开始降价促销),一共销售了6条, 6条都由抽检单位付费购买。销售货值总计是231.8元,没有获利,利润为*元,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GY202405541和GY202405568的《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女士内裤不合格。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的不合格女士内裤的来源、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销售网页截图2份、销售记录6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女士内裤销售单价、数量及商品已下架情况。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2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4〕1000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但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二五倍以上二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47.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账户: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账号147232011008555;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向阳大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