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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市监不罚〔2024〕56号鹿泉区晨扬果品批发部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2024-12-25  来源: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不罚〔202456 

  

当事人:鹿泉区晨扬果品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CJ6XMU48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大河村石家庄国际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果品A区东39-40                                          

经营者: 杨进校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本局在调查鹿泉区莨鑫藓榀便利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一案中发现鹿泉区莨鑫藓榀便利店销售的不合格桑葚是从鹿泉区晨扬果品批发部购进的。该不合格桑葚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109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202410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2024101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不合格批次桑葚当事人202442日从四川省德昌县五所镇一个叫张红的农户处购进,共购进2800公斤,进价为5/公斤,销售是以**元每件,每件约2.5公斤,货值金额共计*****元。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召回报告,截至目前未有消费者要求退货,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来源线索已依法移送至河北省肃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NO: FZI04003006606,鹿泉区莨鑫藓榀便利店提供的进货票据、合格证明、上级供货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及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库存情况。

4.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来源、进货价格、销售价格等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农户身份证明、产地证明、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召回报告照片,证明当事人购进这批桑葚是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及时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

6.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检验报告等。

20241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419011 号送达当事人,其接受并签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鹿泉区晨扬果品批发部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2.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3. 禁止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经营的食品。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 年11   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