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标准化资助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石发〔2022]4号),参照《河北省标准化资助管理办法》(冀财规〔2021〕18号)和《石家庄市标准化资助办法》(石财规[2022]1号)文件,鼓励我区企业或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依据
1.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标准化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21〕18号)
2.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标准化自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规[2022]1号)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1.文件执行范围:鹿泉区依法设立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会团体
2.有关期限:印发之日起五年有效期
四、主要内容
1.资助事项:资助事项为资助对象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主持制修订省、市地方标准,主持制修定团体标准(其中社会团体主持制定的本级团体标准项目不属于本办法中的资助事项),已经正式批准发布;承担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评估验收。
2.资金分配:(1)对于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经费20.0万元(省资助30万元,市资助30万元); 对于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经费13.5万元(省资助20万元,市资助20万元);对于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经费6.5万元(省资助10万元,市资助10万元);对于主持河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经费2.0万元(市资助3万元);对于主持石家庄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经费1.5万元(市资助2万元);对于主持国家级团体标准制修定的,每个项目资助经费2.0万元(市资助3万元);对于主持区级以上团体标准制修定的,每个项目资助经费1.0万元 (市资助1万元)。
(2)对于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经费3.5万元(市资助5万元);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经费2.0万元(市资助3万元);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经费1.5万元(市资助2万元)。
(3)对于完成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评估验收 的,每个项目资助经费6.5万元(市资助10万元);完成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评估验收的,每个项目资助经费3.5万元(市资助5万元)
3.审核程序
(一)符合标准化资助条件的市场主体,经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标准化资助申请。
(二)区行业主管部门收到资助对象申请材料后,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对通过审核的资助对象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
(五)公示期满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审核的资助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区财政局。
五、出台意义
进一步促进我区各市场主体标准化工作的有序进行,激励我区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提高我区标准化工作水平,在标准化方面做出鹿泉贡献。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