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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石家庄市鹿泉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鹿政函【2021】2号)的解读
发布机构:住建局
文号:
关于《石家庄市鹿泉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鹿政函【2021】2号)的解读
2021-03-01  来源:住建局  浏览次数:1 打印

   背景和意义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和新规定要求及规范鹿泉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鹿泉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本办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征收对象,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进行制定和明确。
   第二条,强调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原文规定范围为鹿泉区污水处理厂和上庄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95号)规定,现征收范围修订为: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制定了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费标准:居民0.8元/立方米;非居民1.0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如有调整,经物价部门调整后及时公布。
   第七条,强调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污水处理费收费主体为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公共供水企业等单位代征,并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协议。
   第十一条,明确了征收对象。包括使用供水设施、自备井、自建供水设施、中水等单位和个人,以及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疏干水和矿井水等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规定了《石家庄市鹿泉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起始时间和有效期,同时废止了《鹿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鹿政【2010】41号)和《鹿泉市西部新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鹿政【2010】42号)文件。
 
 
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