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地震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配合调查,态度诚恳,认识到错误的。 |
2 | 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的处罚 |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当事人配合调查,态度诚恳,承诺不再重犯的。 |
3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配合调查,态度诚恳,认识到错误的。 |
4 | 未按规定建设或安装地震预警系统的处罚 | 《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2021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和软件建设地震预警系统的; (二)地震易发区的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系统的; (三)重点工程未按规定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和地震预警应急处置系统的。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当事人配合调查,态度诚恳,承诺不再重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