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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法律法规汇编(二十八)
2020-03-24   来源:司法局  浏览次数:1 打印

三、中小民营企业面临的各项法律问题
1.合同不能履行可否因为疫情免责?
疫情已经造成了大规模的交通不便、工厂停工等情况,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对于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不得一概而论。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确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若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据本次疫情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果并非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2.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
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3.由于此次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合同的不能履行分为三种情况:
·合同全部不能履行;
·合同部分不能履行;
·合同暂时不能履行。
根据每份合同的特点以及目的,在此种疫情下,各份合同所处情况不同。其次,不能履行的类型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4.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应当如何处理?
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租赁合同》为例,如果企业作为承租方受到疫情或者不得提前复工的影响,很长时间不能开业,给其造成了较大损失。疫情不能预测,也无法避免,继续履行合同,让损失完全由承租方负担有违公平。
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援用公平原则具有较大的诉讼成本。应当首先看《租赁合同》,合同中如果对出现不可抗力减免租金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承租方可以先依据“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本次疫情对商家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租户可以根据影响力的大小,与业主协商部分或全部减免租金。当然,最终是否减免,或减免多少,还需双方协商确定,但并不代表租金一定要减免。
商家还可以以情势变更,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意,这里是指排除不可抗力影响之外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5.特殊合同,如劳动合同应该如何履行?
本次新型肺炎感染人数已经超过非典,对于隔离病人的工资待遇有以下条文:《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受疫情影响的返工迟延可归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均无过错,属于可归责于双方之外的额外风险。对于这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响,当事人无法按照原定方案履行合同,因而必须作出某些调整。因此,返工迟延期间的工资发放,双方亦可秉持公平、合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协商处理,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在“延迟复工”期间休年休假,或者待岗。
6.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0条
没有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即无论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企业根据工时即相关制度支付即可。
7.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通过缩短劳动者工作时间,少发放工资?
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企业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因缩短工时的,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由于缩短工时不是节假日,属于企业自己确定的工作时间,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由于工时缩短的,企业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8.疫情期间任何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那么期间工资应当如何支付?如果企业提前复工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对此,2020年1月28日,上海人社局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也说明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同时,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这个意味着上海地区的单位不能安排年休假、倒休等方式解决该期限。2020年1月31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章同样表示延迟复工企业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承担责任
(一)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企业可否提前复工?提前复工需要什么材料?
延迟复工是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基本情况以及现下形势作出的紧急应对措施,为了积极配合工作,企业不得提前复工。
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属于不得提前复工的行业。除此之外的企业,不宜复工。
如果提前复工,不仅具有疫情蔓延的危险还有因为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违法危险:
《传染病防治法》第70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330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可进一步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提前复工需要的材料方面仅有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1月28日的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进行了明确,企业不能提前复工,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10.企业对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属单位采取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有什么义务?
企业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五十七条)
11.企业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如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权?
企业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鼓励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12.对于确诊的员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1)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可以被视为处于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治愈为止。
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根据各地政府的通知规定,企业同样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隔离期、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为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若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安等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等。
13.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应该怎么发?
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鉴于本次病毒引起的肺炎已经被列为乙类传染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且工资待遇应当由其所属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
14.假期结束,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核实劳动者未及时提供劳动的原因,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15.对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紧急措施,企业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有关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等,企业应当配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16.对政府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企业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企业应当配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17.遇到有关部门征用财物,企业有什么义务?
为应对突发事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能会征用单位的财产,如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企业应当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
18.在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方面,企业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相关运输企业应当配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19.遇到卫生行政部门来检查,企业有什么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企业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20.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企业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我国《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1.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2.如何保障企业获得疫情信息?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保障公民及时、准确获得疫情信息。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23.企业能否歧视患病员工?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24.对于疫情防控,单位和员工主要有哪些法定义务,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商业、服务业经营者,还应当按照《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085-2003)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5.对政府发布的活动限制措施,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有关政府在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限制、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企业应当配合不得提前复工。(《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26.单位或员工发现患者或疑似患者是否应当报告?如何报告?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时,都应当及时报告,但应注意不得违法传播个人信息。
27.公共客运运输企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患者或疑似患者怎么办?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8.假借预防、控制病毒等名义,做虚假广告宣传致使多人受骗是否构成犯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29.企业生产、销售伪劣防护产品和假药、劣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一百四十一条、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30.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31.企业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情节较轻的,涉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一款二项,二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予以处罚。
32.因企业的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3.企业捕杀、买卖、运输濒危或者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是否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月26日,据新华社报道,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的585份环境样本中,检测到33份样品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并成功在阳性环境标本中分离病毒,提示该病毒来源于华南海鲜市场销售的野生动物。华南海鲜市场是华中地区最大的海鲜水产批发市场,是一家集海鲜、冰鲜、水产、干货等为一体的批发市场。但据相关新闻报道,在这家海鲜水产市场中买卖野生动物已不是秘密,如果查证属实,华南海鲜市场中销售野生动物的人员可能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次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出现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刑事罪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本文上述罪名。
34.在防控新型肺炎期间,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会面临什么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如有价格违法行为,还应收到的处罚主要有:
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35.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会面临处罚吗?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36.企业在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社交工具中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网络社交工具中发布言论受众为不特定主体,因此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社交工具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在公共领域范畴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事犯罪。
37.当事人因疫情耽误起诉、申请执行、申请仲裁怎么办?
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
应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申请执行时效、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与前述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相同。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及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从后果上讲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故此,当事人如果因为本次疫情爆发及所采取的措施而耽误法定期限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顺延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38.当事人因疫情无法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怎么办?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法院指定期间。本问题中提及的均为法院指定期间,当事人确因疫情将耽误期限的,均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
四、企业复工复产相关问题
1.人员返岗用工的疫情防护?
1.复工前:企业做好人员情况了解、筛查和健康监测工作
(1)建立返岗员工健康手册。针对返岗人员身体情况、返岗时间、交通方式,同行人员等情况进行记录;
(2)建立员工健康主动申报制度。要求员工申报返岗前14天有无外出情况,本人有无流行病史,本人及同住人员的健康情况等;
(3)针对从疫区(湖北省)返岗人员(非重要岗位建议暂不考虑返岗),要求员工自行安排不少于14天隔离时间,同时做好每天测量体温检测并按时向单位汇报。对于非疫区返岗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考虑安排隔离;
2.复工后:企业做好员工疫情防控工作
(1)疫情防控设定专人负责;
(2)配备疫情防控设施、场所及用品并保障充足;
(3)建立全员健康检测制度,每日早中晚对全员进行体温测量并进行记录存档;
(4)建立疫情发生的紧急处置措施制度,一经发现发热、咳嗽症状员工立即对其进行临时隔离,并对相关密切接触人员进行隔离监测;
(5)对于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早晚消毒、通风,非必需场所,企业停用中央空调,改用其他可替代措施;
(6)员工建立分餐制。
2.返岗复工的工作如何安排?
依据规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在家,实行分散工作、分散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律师建议: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进行调整。
3.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期的性质如何确定?
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期为非法定假期,因为法定假期仅限于国务院于2014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所规定。
延长春节假期的性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延长假期应当视为休息日。
延迟复工期的性质,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所以,2月3日至9日为延迟复工期间。
依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结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延迟复工依法定性为紧急措施的停工令,所以延迟复工期,2月3日至2月7日为工作日,2月8日、9日为正常休息日。
五、复工复产后劳动用工常见问题解答
第一篇招聘入职、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
1.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还能进行招聘吗?如何进行员工招聘?
答:可以进行招聘。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可以进行招聘,但应改为网上组织或者尽量延期举行,暂停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以减少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
如确属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的,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可延后开展。
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可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相关招聘手续可疫情过后补办。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发[2020]2号)。
2.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应聘者收到录用通知书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若应聘人员承诺入职,则要约完成,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
同时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可能会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3.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尚未治愈或未被排除传染嫌疑的人员。
4.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发了入职邀请,并明确入职时间,现因疫情未报到,用人单位能否以未按时报到为由拒绝录用?
答:视情况不同而定。
律师解析:(1)若劳动者在入职时间到期之前未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则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未按时报到为由拒绝录用;(2)若劳动者在该期间内向用人单位出具说明,如武汉等地区人员(因封城无法外出),不能以未按时报到拒绝录用,但其他地区的劳动者未按时入职,用人单位可以以未按时报到为由拒绝录用。
5.用人单位能否拒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返回单位工作?
答:有权拒绝。
律师解析: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6.未复工期间,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如何处理?
答:需要。
律师解析: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律师建议:劳动合同到期后,若在未复工期间,对于劳动合同续签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线上(包括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双方均同意续签合同的,应在事后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7.各地政府的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答: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安排复工,不得违反政府规定强行复工。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否则,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员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发生员工感染,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将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规定,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信、公共交通、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8.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答:用人单位应充分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建议:(1)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员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2)待岗: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律师解析:(1)企业可以先行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2)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3)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法律依据:河北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9.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律师建议:(1)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2)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员工,用人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3)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10.对于外地返回人员,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能否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
答:不能,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怀疑外地返回人员为疑似病人或者密切接触者,可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由其组织进行隔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权采取隔离措施;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怀疑外地返回人员为疑似病人或者密切接触者可要求其在家进行自我隔离14天,然后再上班;但该期间的工资单位应正常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11.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视情况而定。
律师解析:(1)如果劳动者是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因此被隔离不能按时返岗复工,不能按照旷工处理;且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2)若劳动者在武汉或其他被封地区无法外出,则该种情况下劳动者未按时返岗复工,用人单位不能按照旷工处理;(3)除上述情况外,劳动者未按时返岗复工,则用人单位可按旷工处理。
律师建议: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请事假。除因员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12.防疫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答: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出具一些针对疫情的安全管理制度。
13.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
律师解析: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定制相关制度,采集劳动者相关信息并做好登记在册,同时应做好对采集的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4.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
律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非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要依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但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5.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
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6.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视劳动者行为情节轻重,分情况处理:
(1)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经劝说、教育其停止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用人单位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配合检疫、治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若疑似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若员工有该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卫生部门或派出所举报。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制定并公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员工行为准则,加强相关规章制度建设。
17.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制定并公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员工行为准则,加强相关规章制度建设。
18.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且用人单位批准,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行为是否有效力?
答:应为有效。
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19.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0.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法定程序是可以裁员的。但是,不建议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律师建议:尽量不要采取裁员措施应对疫情带来的经营困难,因为当前河北省及各地方政府出台了若干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金融扶持、减轻税费负担、加大稳岗等措施。用人单位一方面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可向银行机构申请对涉及疫情防控企业执行利率较原贷款利率下浮10%以上的贷款、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向人社、财政部门申请稳岗补贴,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等以缓解企业的经营成本压力;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积极创新用工模式采取自救:“共享员工”、非全日制用工、新业态用工、众包用工、内部承包、员工弹性工作方案等。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通知》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了加大金融支持、减轻税费负担、加大稳岗力度等若干措施。
第三篇工资
2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即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劳动者工资如何发放?
答:按照“休息日”的标准发放。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律师解析: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了3天,此3天并不属于“法定休假日”而属于“休息日”。同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劳动者工资按照“休息日”的标准发放。
22.延迟复工期间即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属于其正常工作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此期间不得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为由扣除劳动者工资报酬。
2月8日至2月9日为周六日,属于“休息日”,劳动者提供劳动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无需计算工资报酬。
律师解析:延长复工指延长劳动者聚集性到工作地点上班的时间,允许在家办公,延长复工的《通知》是为了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属于防止传染病的紧急措施,不属于“假期”,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项下的“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所以不存在双倍工资或三倍工资的情况。
律师建议:延迟复工期间,工作性质允许的企业可安排员工采取在家远程办公等多种办公方式,并远程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制定统一的疫情防控期间办公制度和调休制度。
23.劳动者疑似患病或者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应当支付上述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
律师解析:《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律师建议:该“工作报酬”指基本工资,不包括以完成某任务为前提的绩效工资和奖金,请注意甄别。
24.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分情况支付:
(1)在患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时,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上述期间届满后患者依然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和企业规章制度,医嘱休息时间短的按照病假支付工资,医嘱休息时间长的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如劳动者不能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则需与劳动者沟通是请事假还是年假,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办理相关流程后支付对应工资;劳动者未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拒不沟通又不提供劳动的,按旷工处理。
律师解析: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上述期间届满后,企业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分情况(病假、年假、事假、旷工等)确定工资支付标准。
25.从疫情地区返岗上班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分情况支付:(1)在家办公的员工,正常支付工资;(2)调休或休年假的员工,正常支付工资;(3)按照事假处理的员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中事假标准支付。
律师解析:首先,本问题区别于第23个问题,本问题中的“劳动者”不包括“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有咳嗽、发烧症状被隔离或有与被确诊人员密切接触史被隔离的劳动者按照第23个问题处理。其次,河北省相关部门并没有发布要求从疫情地区返回上班的劳动者必须自我隔离观察的文件,企业从安全的角度可以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如企业要求从疫情地区返回上班的劳动者须自我隔离观察一定期间,可在管理制度中同时安排自我隔离期间的办公任务、调休制度,劳动者不服从管理制度进行办公或调休的,征求劳动者意见,是请事假还是年假,然后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完善请假流程,支付相应工资。
律师建议:建议企业及时完善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办公制度,优先安排从疫区返回的自我隔离观察员工在家办公,如工作性质不允许远程办公,可与员工协商一致,安排调休或休年假,否则按照事假处理。企业和劳动者及时沟通,合理安排。
26.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律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27.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月度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答:应根据用人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律师解析:实践中绩效工资约定以及计算的方式不同,具体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28.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支付。
律师解析:劳动者能够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需要继续休养的,按照病假工资支付;劳动者不能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调休、休年假或请事假,确定后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流程完善手续,并根据假期的性质发放相应的工资。
29.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将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及时安排工资发放。
律师解析:律师解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由于此次疫情无法提前预知,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错过工资发放日,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需要将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及时安排工资发放。
第四篇加班与工时
30.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这3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答:不属于。
律师解析: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除这三天之外的其他休息日均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的这3天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2020年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要求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依据该通知的要求,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延长的假期与前述国家规定延长到假期性质相同,均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31.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员工未休的,应如何处理?
答:补休或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解析:若劳动者于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加班的话,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优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2.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可以拒绝?
答:不可以拒绝。
律师解析:正常情况下,企业安排员工加班需要符合三个条件:(1)生产经营需要;(2)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是用人单位与工会的协商。二是与安排加班的员工协商。如果企业未经协商,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则有权对此加以拒绝;(3)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为抗击疫情的需要,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员工需服从。
33.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延长安排劳动者加班?
答:可以,但需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
34.用人单位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答:不存在。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动部、人事部,令第146号,1994年)的第七条规定,“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此次新冠疫情来势汹汹,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在此特殊时期,企业及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全力配合国家的统一安排,众志成城抗击疫情,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此,如果因抗击疫情的需要,企业安排员工超时加班不论从法律角度还是员工个人角度都是不存在被诉风险的。
律师建议:企业在配合各级政府安排加班的同时,也要注意合理安排员工作息及必要的安全防护,以防加班期间出现因过度疲劳导致的工伤。
35.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答:可以。
律师解析:特殊工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
律师建议: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企业申请特殊工时,采取灵活用工的方式安排员工工作一方面是抗击疫情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因疫情停工产生的损失,对企业和员工都是理想的选择。因此,企业和员工都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合理、合法安排工作及休息时间,尽量做到防控疫情、维持生产两不误。
36.假期结束后还不能恢复生产或无需复工期间,可以用职工未休的年休假来抵扣吗?
答:可以的。
律师解析:短时间内,如果员工无法回来上班或企业无需安排上班的,用职工未休的年休假来抵扣是比较理想的一种处理方式。《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一般来说,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但也有裁判认为,必须考虑劳动者的意愿,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则安排了也没有用,但无论如何,司法实践中多认为,安排年休假的主动权还是掌握在用人单位处。这样处理不仅符合现时的疫情客观情况,而且也很难看出会损害员工的权益,是企业和员工双赢的选择。
律师建议:企业与员工沟通,协商一致优先使用年休假抵扣,并按照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由员工完善年休假申请流程。
第五篇假期
37.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自行延长假期?
答:应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律师解析:
(1)与当前疫情防控相关的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企业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工信部的要求组织安排正常生产。如果上述单位不能按时复工可能会影响疫情防控,因此没有特殊情况不可以自行延长假期。
(2)国有企业是否延长假期需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3)事业单位如各类幼儿园、中小学、大学应当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通知延长假期。
(4)除此之外与疫情防控关系不大的其他行业和经济组织,如人员密集的商场、各类批发市场,各类培训机构,短途交通运输、提供餐饮住宿的饭店酒店等;存在去产能和环保限产压力的如钢铁、水泥、建筑、矿山等企业,均可以自行延长假期,也有必要延长假期。
律师建议:目前防控形势下,当前我省除疫情防控相关行业以及涉及民生保障的行业外,为了控制疫情,应当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自行延长假期。
38.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年休假可以顺延,医疗期不予顺延。
律师解析:
(1)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因此年休假与延长的3天假期重叠的,应予顺延。
(2)根据有关职工医疗期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该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律师认为该规定的出发点是保护患病职工的工作权利,而并非保障职工的休息的权利,因此医疗期可不予顺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中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9.婚丧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是否顺延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律师解析:婚丧假期间遇到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顺延应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40.探亲假与延长3天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不予顺延。
律师解析:根据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与父亲、母亲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职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同时,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探亲假遇到假期延长的,不予顺延。
41.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劳动者已经得到用人单位准假或用人单位已经集中性提前安排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可采用如下措施:
(1)可以安排职工先倒休,待复工后再补足工作时长。
(2)待岗: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职工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42.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提前上班,可以拒绝吗?
答:分情况处理。
律师解析:
(1)如果政府发布通告禁止提前复工的行业或企业,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提前上班的,属于违反政府规定,劳动者应当拒绝,并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远程在家办公,并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不在此列。
(2)如果用人单位不属于政府强令停工的行业企业,在延迟复工复业期间届满后,如果职工没有及时复工也未请假的,应当视为旷工。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员工因受疫情影响被强制隔离观察或者因缺乏交通工具不能按时到岗的,律师建议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或倒休;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也可以安排职工请事假、病假等,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即可;如果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职工支付生活费。
第六篇工伤与医疗期
43.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很显然,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或返回工作单位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并不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建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建议员工减少在外暴露时间,必须到岗工作的,建议实行轮岗或轮流值班制度,减少感染的风险。
44.劳动者在家办公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有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律师解析:为防止疫情扩散,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在线办公、家中办公等方式提供劳动,在家办公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关系,则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如发生劳动者在家办公期间猝死的情形,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存在认定为“视同工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能。
律师建议:劳动者在家办公期间,企业和个人均应当保存好考勤及工作的证据,如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难以界定是否属于工伤的,也应当及时进行工伤申报备案,防止因对事实的理解错误,延误工伤申报工作。
45.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护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属于履行个人职责,因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符合上述通知要求,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建议:建议医疗机构做好工作人员的防护工作,减少医护人员感染几率。
46.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有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的可能
律师解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志愿者弘扬雷锋精神、志愿精神,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彰显了爱心善意和责任担当,是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重要力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志愿者从事志愿活动如果认定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形,则在劳动者发生意外事故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就存在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的可能。
律师建议:组织志愿者参加活动,组织机构应当制定规范性文件,保存志愿活动的工作记录,如不慎发放事故,可以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据材料,群众自发从事志愿活动的,也应当在相关机构进行备案,做好工作记录,保存从事公益活动的证据。
47.劳动者确认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经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复检?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的人员复检。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及《关于严防严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强化建筑工地开复工、建筑与房地产企业复业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无遗漏。但对于已经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的劳动者,无权要求其进行复检。
律师建议: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共同权益,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要求其进行复检,保障单位和同事的健康利益;同时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复工通知及相关复工指引建立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形成制度,经工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劳动者违反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48.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属于疑似患者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答: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了缴纳医疗保险,就不需要承担医疗费;如果未依法缴纳,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根据医保报销比例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损失。
律师解析: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及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通知》,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及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全额承担。从上述规定看,用人单位如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医疗保险,则不需要承担医疗费用;如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且其他机构也未承担的,用人单位存在承担劳动者医疗费损失的风险。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因客观原因未缴纳的,也应当积极告知劳动者缴纳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险,降低企业风险。
49.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属于疑似患者的,能否享受医疗期?
答:劳动者能够享受医疗期。
律师解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属于疑似患者的,符合患病的条件,需要停工治疗的,有权享受医疗期。
律师建议: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属于疑似患者后,用人单位应及时确认劳动者医疗期开始时间,并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医疗期内待遇。
第七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
50.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律师建议:根据上述规定,建议申请人在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业务,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1.用人单位延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答:不停止计算。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此外,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是出于对疫情的防控,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所以并不能适用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当地仲裁机构、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因此要关注当地法院的书面通知。
律师建议: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应注意:用人单位延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在诉讼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规定,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办理,及时行使诉讼权利。
建议采用邮政快递寄送的形式向相关部门(法院、仲裁委员会)寄送材料行使自己的权利。
52.疫情期内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流程?
答:疫情期内,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向当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律师解析:具体流程为:书面或口头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受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程序办理对裁决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建议: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建议疫情期过后再行维权。
53.疫情期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可否申请强制执行?
答:视情况而定。
若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若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若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或依据用人单位向其出具的书面欠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建议:如果有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欠条,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申请劳动仲裁。疫情期内因特殊原因,可向相关部门邮寄相关材料,不建议口头起诉或仲裁。
来源:石家庄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