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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2024
2024-09-27   来源:  浏览次数:1 打印

鹿泉区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2024
(共6类、122项)
单位:鹿泉区应急管理局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8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0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2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照要求安排试运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3 行政处罚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4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5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的;(三)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五)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六)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七)未按照规定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等进行实时视频监控的;(八)未按照规定对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进行安全论证评估的;(九)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十)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煤矿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8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9 行政处罚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0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1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2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3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4 行政处罚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5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6 行政处罚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7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备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0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1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3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三)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2 行政处罚 对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3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4 行政处罚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6 行政处罚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拒不改正;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拒不改正;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7 行政处罚 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8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9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发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0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在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1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2 行政处罚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3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4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5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6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7 行政处罚 对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8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50 行政处罚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生产经营单位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5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规定;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5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53 行政处罚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54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55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5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57 行政处罚 对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5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59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1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2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安全评价机构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3 行政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
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5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6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7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8 行政处罚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7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7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较大涉险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72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73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74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75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76 行政处罚 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7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78 行政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79 行政处罚 对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80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第五项: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8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产复工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总局令91号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82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83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84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85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情节严重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前述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8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87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8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前述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89 行政处罚 对违反《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9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其行为无效,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9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前述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92 行政处罚 对不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将监测监控信号传输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应急指挥机构的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2〕第15号)第三十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将监测监控信息传输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应急指挥机构的。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93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 第15号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1.决定责任(承办处室):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执行责任(承办处室):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涉及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责任(承办处室):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对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立即退还财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处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违反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强制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的场所、设备、设施、独立单元、工地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停止供电措施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15号)第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1.决定责任(承办处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告知责任(承办处室):依法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理由、依据和期限;停止供电的区域范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通知除包含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3.解除责任(承办处室):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经复核通过,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处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机关纪委);
2.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机关纪委);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机关纪委);
4.违反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纪委);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机关纪委);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机关纪委);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机关纪委);
8.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机关纪委);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机关纪委);
10.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机关纪委)。
 
95 行政确认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区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区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区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1.调查责任: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责任: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处理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防范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上报责任: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保密责任: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奖励 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十三条:“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1.申报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评选责任:组织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将评选结果经市应急局党委审定,报市政府审核后,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在评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奖励单位和个人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产生
97 行政奖励 对应急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6.《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十二条:“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申报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评选责任:组织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将评选结果提交省应急厅党委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在评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奖励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5号)第四条第二款:“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申报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评选责任:组织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将评选结果提交市应急局党委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在评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奖励 对地震应急先进事迹的表彰或者奖励 区应急管理局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国务院令第172号)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申报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评选责任:组织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将评选结果提交市应急局党委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在评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行政奖励 对全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十六条:“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2.《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2月21日印发通知)第五条:“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1.申报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评选责任:组织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将评选结果经市应急局党委审定,报市政府审核后,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在评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奖励单位和个人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产生
101 行政奖励 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奖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8日发布)第十二条:“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                                  4.《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2月21日印发通知)第五条:“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5.《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冀发〔2017〕22号)第三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要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并在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本年度各在评先评优资格。”                                                            6.《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生产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研究安全生产理论和创新科学技术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安全生产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申报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评选责任:组织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将评选结果经市应急局党委审定,报市政府审核后,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在评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奖励单位和个人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产生
102 行政检查 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款: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行政检查 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款: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检查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款: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应急部第1号令)第三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七十六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国务院令第32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行政检查 对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第七十五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行政检查 对专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二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2.《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1月中国地震局令第9号)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行政检查 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救灾款物的分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2.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4.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行政检查 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防汛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防汛安全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其他行政权力 根据应急管理需要实施征用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通过,2016年7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3.《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4.《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四十七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5.《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3月2日修改)第十五条:“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征用责任:依法依规实施征用,并进行补偿。
2.指导责任: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实施征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2.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3.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其他行政权力 公益性民间组织救灾捐赠款分配、使用方案的备案 区应急管理局 1.《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1.公布责任:主动公示备案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阅取。
2.实施责任: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指导责任: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备案职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其他行政权力 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 区应急管理局 1.《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九条:“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1.公布责任:主动公示备案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阅取。
2.实施责任: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指导责任: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备案职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其他行政权力 开展自然灾害捐赠活动 区应急管理局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3月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2.《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7年10月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六条第二款:“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八条第二款“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1.请示责任:根据灾情情况,请示市政府决定是否向社会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2.宣传责任:市政府同意开展救灾捐赠后,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手段向社会进行宣传,号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进行救灾捐赠。
3.接收责任:应急管理部门接收捐赠款物(负责接受境外对我市各级政府的救灾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议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实施。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4.使用责任:所有款物优先按捐赠人意图使用,捐赠人无意见的,按相关规定使用。
5.公布责任:向社会公布接收捐赠的款物和使用情况。
6.指导责任:指导下级应急部门规范捐赠程序,完善捐赠制度,指导下级应急部门依职责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其他行政权力 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发〔2015〕20号)第十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各地区要于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8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第七十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实行分级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降低其诚信等级或者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1.落实责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制度,规范运行信息采集、提交、审核、上报等程序。
2.公告责任:将符合失信行为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
3.公告责任: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期满后,按程序作出是否移出“黑名单”管理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4.管理责任:将本行政区域内纳入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领域的“黑名单”,同时纳入市级管理。
5.审核责任:对各区(市、区)上报的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进行审核,经研究同意后分类处理。
6.指导责任: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工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 其他行政权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区应急管理局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七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备案。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预案审查责任:应当对市属以下的主管行业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预案进行形式上审查。
2.受理责任:对于市属以下的主管行业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如形式上符合要求,则出具预案备案登记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市属以下的主管行业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预案不予审查的。
2.市属以下的主管行业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经审查符合要求,不予出具备案登记表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其他行政权力 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区应急管理局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3月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2.《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7年10月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六条第二款: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1.指导责任: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拟订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灾害救助预警响应、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
2.救助责任:牵头组织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相关工作,承办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等相关工作。
3.工作责任:建立灾情报告制度,负责灾情管理,指导协调灾情的统计、核查和损失评估工作。
4.管理责任: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安排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监督使用。
5.协调责任: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
6.监督责任: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建立救灾捐赠社会动员机制,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承担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统计、分配和使用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发布信息。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其他行政权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和监督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和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权、委托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统称事故调查组),分级负责所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协助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估。

 
1.受理责任:“按照事故调查组的分工,与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参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评估”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应急处置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其他行政权力 施工图抗震设防要求审查 区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执行。 1.受理阶段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牵头部门在施工许可阶段提出并联审批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2.审查阶段: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牵头部门要求参加并联审批。
3.办结阶段: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牵头部门反馈办理并联审批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地震的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等职责,造成后果的;
3.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4.侵占、截留、挪用救灾资金、物资的;
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其他行政权力 抗震设防要求专项竣工验收 区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执行。 1.受理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牵头部门在竣工验收阶段提出联合验收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2.验收责任: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牵头部门要求参加联合验收。
3.办结责任: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牵头部门反馈办理联合验收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地震的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等职责,造成后果的;
3.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4.侵占、截留、挪用救灾资金、物资的;
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其他行政权力 重大危险源备案 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公布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发生改变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
1.审查责任:应当对主管行业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材料进行审查。
2.受理责任:对于主管行业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如备案(核销)材料符合要求,则出具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登记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主管行业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材料不予审查的。
2.主管行业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不予出具备案(核销)登记表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 其他行政权力 承办区政府授权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具体工作,监督、检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区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区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区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调查责任: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责任: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处理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防范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上报责任: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保密责任: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重大事故由省政府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市政府组织调查
122 其他行政权力 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变卖 区应急管理局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2008年4月28日实施)第二十七条:“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卖。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1.受理责任: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区应急管理局批准后可以变卖。
2.实施责任: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或义卖方式。
3.管理责任: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