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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泉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泉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7-10  来源: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北物流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鹿泉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
 
鹿泉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良好氛围,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冀社信发〔2019〕2号)、《石家庄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石社信办发〔2018〕6号)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及目标
 
(一)工作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以打造诚信鹿泉、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为主线,完善我区信用体系建设管理体制;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领域诚信建设为重点,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全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优化升级,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实施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跨行业、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为开创新时代,建设经济强区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围绕“政信鹿泉”总目标,进一步完善信用制度及标准体系;优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保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顺畅运行,推动重点领域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落地实施并发挥重要作用;信用服务市场规模显著扩大,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市场和社会满意度普遍提高。
 
二、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
 
(三)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索引,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实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资源统筹管理。根据省、市更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要求,对接统一的信用信息编码体系,实现信用信息准确检索和定位,加快推进全面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新增主体赋码有序进行,代码归集共享机制稳定运行。(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法院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健全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按照《河北省省直部门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河北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资源目录(第一版)》要求,及时、完整、准确记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规范化、电子化存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将各行业领域、各部门记录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归集,逐步建立起涵盖各类市场主体、组织和重点人群的信用档案。(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优化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优化公示查询、惩戒应用等功能,加快完善信用信息征集报送管理、公示查询共享、联合奖惩、场景应用、信用监管、数据分析和信息安全等系统模块,提升我区平台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和奖惩应用能力。(区行政审批局负责)
 
(六)加快行业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发改、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环保、卫生、住建、教育、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志愿服务、文明行为等重点部门(领域)建立健全行政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全面提升各行业、领域信用信息数字化水平,形成行业系统与共享平台对接稳定高效、信用归集共享更新及时准确、信息查询应用快捷方便的征集、管理和应用体系。(区行政审批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局、区住建局、区教育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科工局、区团委、区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加快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身份证代码为基础,全面归集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在行政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信用信息,并及时推送至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鹿泉区)和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并向社会公示。推进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电子证照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的融合共享。建立政府与社会互动的信用记录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各类社会机构整合和开放信用信息,推动公共事业、金融、电子商务、社交、消费等多维度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形成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交互融合的信用信息资源。(区行政审批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八)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各行政、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依规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清单,通过“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鹿泉区)”和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网站实现共享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要对各类重点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及时归集推送至“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鹿泉区)”和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集中公示。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后按有关规定不再公示,转为档案保存。(区行政审批局、区发改局牵头,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公安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区教育局、区科工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支撑
 
(九)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在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按照国家“红名单”和“黑名单”认定标准认定红黑名单,依法依规公开发布。“红名单”和“黑名单”在本地本部门网站公示的同时,依法依规推送到“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鹿泉区)”和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集中公示。鼓励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有关群众团体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有关部门。(区行政审批局、人民银行鹿泉支行、区发改局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法院、区司法局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十)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发起、响应、反馈机制,区政府作为确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者,负责确定本领域激励和惩戒对象,各有关部门以部门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和权责清单为基础,根据国家多部门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和奖惩办法等文件,建立本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有关部门为响应反馈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激励或惩戒措施,及时记录和统计奖惩结果,并向“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鹿泉区)”和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形成较为完善的信用联合奖惩发起、响应、反馈机制。(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惩戒措施发起部门和实施响应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信用修复机制,确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各部门在收到失信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后,要认真组织核查,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鹿泉区)”和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有关部门或组织对该市场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予以解除。建立诚信培训长效机制,对本行业(领域)“黑名单”企业法人进行轮流信用修复培训,提高诚信经营意识。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制度,在收到市场主体异议申请或投诉后,要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核查结果,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结果及时向申请或投诉人反馈,同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持续实施)
 
四、推动“政务服务+信用”实施
 
(十三)激励诚信市场主体。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会展、政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制定和实施对诚信个人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鹿泉区政府网站、“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鹿泉)”、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集中公示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中,将企业信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区发改局、区财政局、人行鹿泉支行牵头,区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十四)优化对诚信企业的行政监管服务。落实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制度。各监管部门要注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抽查和检查频次。(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十五)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将联合奖惩名单查询及反馈嵌入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业务流程,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事项,从严发放生产许可证,从严审批、核准新上项目,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互联网金融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区行政审批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鹿泉支行、区人社局、区工会、区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五、拓宽信用信息和信息产品应用
 
(十六)加强区域信用监测和风险预警。加强对本地区诚信状况的监测,及时发现社会治理领域重大失信事件,加强对失信事件相关信息归集、发掘和关联分析,提高政府社会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强区域信用监测,根据国家城市信用监测评价和预警制度动态评分依据、评分标准,做好监测预警各项指标模拟测算工作,及时了解本地区信用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提升地区信用水平。(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十七)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生效、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高等级列车和席次,限制高消费旅游、入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以及其他高消费行为,限制任职资格和限制准入资格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探索建立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相关服务机构负责,持续实施)
 
(十八)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制定行业内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失信、严重失信会员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实施行业内信用警示、警告、通报批评、不予接纳、劝退及公开遣责等惩戒和约束措施。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对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负责,持续实施)
 
六、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十九)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大力发展以征信、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为重点的各类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扶持、培育一批公信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本地信用服务机构,吸引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来我区投资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国家综合信用服务试点。积极推动信用评估、信用保险、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业发展,加快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规范经营、公平竞争、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体系。(区发改局、人民银行鹿泉支行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规范发展信用服务业。明确信用服务业监管职责,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机制,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督促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服务。推动组建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约束机制和信用承诺制度,定期评估行业发展情况,公示失信机构的失信行为,执行行业性失信惩戒措施,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区发改局、人民银行鹿泉支行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持续实施)
 
(二十一)积极培养信用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新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学科,积极培养专业人才,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聘用信用管理师。联合高校、专业组织等机构,结合信用行业从业资格认证,大力开展面向信用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区发改局、人民银行鹿泉支行、区教育局、区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七、强化组织保障和督导考核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落实信用体系建设主体责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与各成员单位签订《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责任状》;各部门要配备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人员,提供经费保障,统筹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快行业、部门信用系统和制度建设,提高信用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倡导政企合作。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需政府负担的资金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信用信息平台日常维护、宣传培训、督查检查等经费投入。鼓励政府资本与社会资本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信用评价服务、信用信息资源开发等方面开展合作。
 
(二十四)完善考核制度,强化多方监督。研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机制,定期开展各部门信用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信用服务开展和联合奖惩措施执行等工作的评估考核。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通报机制,定期通报信用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强化社会监督,探索由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和区域信用环境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连续排名末位的部门单位,开展专项工作督查,对主要负责人由上级部门进行约谈。
 
(二十五)建立保护机制,保障信息安全。建立集中统一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运维体系,落实用户认证和信用信息授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等安全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评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明确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开放等各环节安全保障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落实信用信息授权使用机制。严格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妥善处理开放共享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防攻击、防泄漏、防窃取的检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十六)加强诚信宣传,突出典型示范。积极开展“诚信河北万里行”宣传活动,组织创建“文明诚信经营示范店”“文明诚信市场”等活动;各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运用各种媒体和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大力宣传诚信典型,引导全社会树立诚实守信的理念;依法曝光严重失信行为,形成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加强对公务员、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诚信教育常态机制。
 
附件:石家庄市鹿泉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石家庄市鹿泉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封立新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李志强 区行政审批局局长
 
杨占军 中国人民银行鹿泉支行行长
 
成 员:李玉秋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张丽维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陈树义 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牛志伟 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刘 冰 区团委书记
 
王彦伟 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科员
 
张辰国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鹿泉分局副局长
 
谷利祥 区税务局副局长
 
郝利敏 区公安局副局长
 
王凌剑 区委网信办副主任
 
郝志会 区编委办副主任
 
牛云亭 区工商联副主席
 
吴学锋 区委组织部部务会成员
 
史力军 区发改局副局长
 
封彦华 区教育局副局长
 
任永社 区科工局副局长
 
张彦丽 区民政局副局长
 
王君朋 区司法局副局长
 
许彦锋 区财政局副局长
 
于永利 区人社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主任
 
李兆坤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赵爱民 区住建局副局长
 
赵 松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
 
郝庆锁 区水利局副局长
 
李海英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王晓勇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副局长
 
李 强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程岩刚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杨秀芳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 鹏 区统计局副局长
 
高云利 区政府办公室副科级干部
 
郭志建 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封丽军 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邢志军 区供销社副主任
 
胡立辉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鹿泉管理部主任
 
王中格 中国人民银行鹿泉支行副行长
 
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行政审批局,主任分别由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郭志建、中国人民银行鹿泉支行副行长王中格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