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机构: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鹿政办函〔2020〕19号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09-21 来源: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二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
乡村医生是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以及市委十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全面提升基层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动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配备全覆盖
(一)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全面实现“一村一室集体举办”,建设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服务点,确保各行政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全覆盖,2020年9月底前全部到位;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置村卫生室。涉及城中村改造的行政村应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设置村卫生室。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以区为单位制定乡村医生岗位设置方案,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实际需要和地理条件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配备力量。原则上,按照每千名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医生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提供服务;常住人口较多、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配,确保满足农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
二、创新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机制
(三)建立准入制度。录用到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相应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范围内执业。村卫生室从业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或资质。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免试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及省级制定的招聘中等医学专业学历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具体办法,允许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招聘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四)实行“乡聘村用”。在全区全面推开乡村卫生健康服务一体化改革(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和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乡镇卫生院考核、区卫健局批准的程序,实施统一招聘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实行“乡聘村用”,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和考核。乡村医生岗位出现空缺时,区卫健局要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及时组织招聘具有大中专医学专业学历的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优先聘用已签约的订单定向医学专业学生。新招聘的乡村医生实行聘期管理,每届聘期5年,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可与乡镇卫生院续签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并按法律规定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订单定向医学专业学生按相关规定管理。
(五)畅通流动渠道。乡镇卫生院可根据村卫生室的服务人口、工作任务、服务半径以及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在保证服务需要的前提下,对本乡镇范围内的乡村医生进行统一调配,确保实现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对拒不履行约定、不服从调配、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约定予以辞退解聘。
(六)拓宽晋升空间。加大从乡村医生中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力度,建立区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乡镇卫生院出现岗位空缺时,优先从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中选聘;区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需要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设置乡、村工作经历和招聘比例等相关条件,从符合条件、表现优秀的乡村医生中定向招聘。
(七)建立退出机制。原则上,对曾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龄退出。确因工作需要,年满60周岁且身体健康、考核合格、群众信赖的乡村医生可予以返聘,返聘时间由乡镇卫生院根据当地乡村医生配备情况确定,返聘乡村医生的收入水平与当地在岗乡村医生大体相当。对到龄退出、有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其开办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发挥作用,服务农村群众,不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
三、保障乡村医生薪酬养老待遇
(八)落实薪酬待遇。全面落实乡村一体化管理规定和人员、工资、财务、药械、业务、管理、准入退出、培训教育、绩效考核、奖惩“十统一”要求。新招聘的大中专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村卫生室工作期间,收入水平比照当地乡镇卫生院同类在职在编人员确定。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现在岗乡村医生,经考核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人员,工资待遇报酬比照乡镇卫生院同类在职在编人员工资水平确定。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相关政策的通知》(冀卫办基层〔2019〕6号)规定,要及时足额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基本药物专项补助等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上述政策落实后,乡村医生待遇报酬与乡镇卫生院同类在职在编人员薪酬相比仍然偏低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局纳入预算补齐发放。区卫健局要加强补助资金发放的监管和考核,强化资金分配的政策约束,合理拉开乡村医生收入差距,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积极性,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九)完善社会保障。乡镇卫生院新招聘的大专及以上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村服务期间,落实“五险一金”,其中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缴纳,单位负担部分由签订劳动合同的乡镇卫生院承担。卫健局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四、完善乡村医生教育培养机制
(十)提升学历层次。扩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和高等医学专科院校面向基层卫生人员招生规模,逐步提升乡村医生学历层次。实施毕业后学历提升计划,新招聘的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院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满3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省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相同或相近专业专科起点的本科教育。
(十一)强化在岗培训。依托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对没有学历或学历较低的,每年遴选安排到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一对一”跟班学习。积极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市级以上医院接受免费培训,提高乡村医生的专业技术水平;借助卫生下乡“对口支援”下基层,积极开展传帮带,建立区级医疗机构医生结对帮扶,完善联系制度,方便群众就医,建立区级直通车。依托“5+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3+2”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鼓励在村卫生室工作且符合国家报名条件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转岗培训。充分利用远程教育平台开展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到2022年实现继续医学教育全覆盖。
(十二)落实学费补偿。对到村卫生室工作的省属高校全日制医学专业应届毕业生,符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冀财教〔2016〕)59号)规定的,给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金代偿,省属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每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符合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印发的《石家庄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石财教〔2016〕51号)规定的,给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金代偿,市属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每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五、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十三)规范服务行为。区卫健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河北省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指导督促乡村医生履行岗位职责,落实24小时值班应诊制度;村卫生室配备紧急医疗呼叫系统,村医第一时间为特殊群体开展医疗服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照省卫健委《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用药品清单的通知》配备常用药品,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十四)加强绩效考核。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为重点,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由区卫健局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乡镇卫生院负责对乡村医生实行绩效考核,并同报酬挂钩,绩效收入部分占总收入部分比例不低于60%,切实调动乡村医生积极性。同时,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签约续聘、事业单位招聘的主要依据。
六、强化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卫健局、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大事要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配套政策,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对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各乡镇(区)要按照《河北省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冀卫办基层〔2019〕5号),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村卫生室建设并配备乡村医生提供服务。对常住人口较少、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在村卫生室建设未完成或乡村医生配备未到位前,可采取乡镇卫生院医生巡诊、派驻或邻村乡村医生代管等方式,解决农村群众就近看病就医问题。区卫健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与协调,确保所有行政村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服务全覆盖。
(十六)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医生招聘、待遇报酬、考核管理等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乡村医生社会保险管理经办、事业单位招聘等工作;区教育局负责乡村医生相关教育政策的落实;区财政局负责乡村医生相关待遇和村卫生室所需资金的保障。
(十七)强化表扬激励。及时选树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正向激励和示范带动作用。对乡村医生在开展预防保健、医疗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不断激发乡村医生扎根基层、服务群众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附件:石家庄市鹿泉区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
石家庄市鹿泉区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卫健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通知(冀办〔2019〕29号)要求,全面完成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工作,进一步夯实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提高村级服务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河北省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冀卫办基层〔2019〕5号)要求,建设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于2020年9月底前全面标准化完成村卫生室建设并配备乡村医生提供服务,进一步提升设备配置水平,完善村卫生室功能,使广大农民群众享受到方便、优质的村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解决农村群众就近看病就医问题。
二、村卫生室设置及建设要求
(一)统一规划。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全面实现“一村一室集体举办”。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服务点,确保各行政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全覆盖。
(二)统一选址。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由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共同研究确定村卫生室选址。村卫生室可独立成院设置,也可与村民活动中心等公共设施同步规划、一体建设、相对独立。新建村卫生室用地由村集体无偿提供,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三)统一标准。按照《河北省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冀卫办基层〔2019〕5号)要求,落实房屋、设备和人员要求。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做到四室分开。依据《河北省村卫生室主要设备基本装备标准(试行)》,结合开展业务需要,达到配备标准。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常住人口较多、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配,确保满足农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
三、实施步骤
(一)谋划阶段。各乡镇(区)卫生院要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及村医配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摸清行政村数量、村卫生室数量、村医数量、无村卫生室行政村数量、无村医行政村数量等底数,并制定本乡镇建设方案。各乡镇(区)卫生院要于8月15日前将摸底情况及建设方案报区卫健局备案。
(二)建设阶段。区卫健局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卫生院确定辖区内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和建设名单,尽快启动建设程序,协调乡镇政府、村委会落实建设用地,广泛动员,积极筹集落实建设资金,按要求开展施工建设。
(三)验收阶段。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作采取边建设、边验收的工作模式。对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进度实行周报制度,每周五各乡镇卫生院将最新建成达标的村卫生室名录报区卫健局。区卫健局将于9月底前组织人员对各乡镇村卫生室建设和乡村医生配备工作进行逐项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卫健局是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深刻认识做好村卫室建设和乡村医生配备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土地等配套支持政策。
(二)做好部门协同。区卫健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做好村卫生室建设的技术指导,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区人社局配合做好乡村医生招录有关工作,确保9月底前如期圆满完成省、市定的目标任务。
(三)保障服务到位。对常住人口较少、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在村卫生室建设未完成或乡村医生配备未到位前,可采取乡镇卫生院医生巡诊、派驻或邻村乡村医生代管等方式,解决农村群众就近看病就医问题。区卫健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与协调,确保所有行政村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服务全覆盖。